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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范本
招 標 編 號:
工 程 名 稱:
招 標 人:
招標代理機構: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錄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格式
*卷 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
*章 投標須知
第二章 合同條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二卷 工程技術要求及施工規范
第四章 工程技術要求
第五章 工程規范
第三卷 投標范本格式
第六章 商務標投標范本格式
第七章 技術標投標范本格式
第四卷 工程量清單
第八章 工程量清單
第五卷 圖 紙
第九章 圖 紙
附:評標辦法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格式
一、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
1. (招標人名稱)的 (招標工程項目名稱),已由 (項目批準機關名稱)批準建設。現決定對該項目的工程施工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承包人。
2.本次招標工程項目的情況為:
(1) 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
(2) 工程項目的結構類型;
(3) 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4) 招標范圍;
(5) 工程建設地點
(6) 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國家施工驗收 標準;
(7) 計劃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工期日歷天。
3.本工程要求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 (建筑業企業類別、資質等級)級及以上和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企業或聯合體參加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
4.本工程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 方式、凡具備上述資格條件并對本工程感興趣的投標人,請攜帶 證明范本到本公告所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處購買招標范本和其他相關資料。時間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每天上午 時 分至 時 分,下午 時 分至 時 分(公休日、節假日除外)。
5.每份招標范本費用為人民幣 元,該費用無論中標與否不予退回,投標人還需交納圖紙押金人民幣 元,當投標人退回圖紙時,該押金同時退回投標人。
6.投標范本遞交截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時 分,遞交地點為 ,在遞交投標范本的同時應提交 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
7.投標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應準時參加上述的投標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 (開標地點)公開進行本招標工程項目的開標會。
8.本項目投標的其他有關事宜,請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
招 標 人
辦公地址 電子信箱
郵政編碼
傳 真 聯 系 人
招標代理人
辦公地址 電子信箱
郵政編碼
傳 真 聯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標邀請書
招標編號:
致: (投標人名稱)
1. (招標人名稱)的 (招標工程項目名稱),已由 (項目批準機關名稱)批準建設。現決定對該項目的工程施工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承包人。
2.本次招標工程項目的情況為:
(1)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
(2)工程項目的結構類型;
(3)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4)招標范圍;
(5)工程建設地點;
(6)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國家施工驗收 標準;
(7)計劃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工期日歷天。
3.本工程要求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 (建筑業企業類別、資質等級)級及以上和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企業或聯合體參加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
4.本工程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 方式、凡具備上述資格條件并對本工程感興趣的投標人,請攜帶 證明范本到本公告所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處購買招標范本和其他相關資料。 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天上午 時 分至 時 分,下午 時 分至 時 分(公休日、節假日除外)。
5.每份招標范本費用為人民幣 元,該費用無論中標與否不予退回,投標人還需交納圖紙押金人民幣 元,當投標人退回圖紙時,該押金同時退回投標人。
6.投標范本遞交截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時 分,遞交地點為 ,在遞交投標范本的同時應提交 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
7.投標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應準時參加上述的投標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 (開標地點)公開進行本招標工程項目的開標會。
8.本項目投標的其他有關事宜,請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
招 標 人:
辦公地址 電子信箱
郵政編碼
傳 真 聯 系 人
招標代理人
辦公地址 電子信箱
郵政編碼
傳 真 聯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卷
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
*章 投標須知
前附表
項號 條款號 內容規定
1 1 工程說明:
工程名稱:
建設地點:
建筑規模:
承包方式:
要求質量標準:
要求工期: 年 月 日開工 年 月 日竣工
招標范圍:
2 2 資金來源:
3 3.1 投標資質與合格條件:
4 12 投標有效期為 天(日歷天)
5 13 投標保證金數額為 元(人民幣)
6 招標說明會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地址:
7 現場踏勘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地點:
8 14 投標預備會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地址:
9 15.1 投標范本正式一份,副本 份
10 17 投標范本遞交至:
單位:
地址:
投標截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
11 19.1 開標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地址:
12 評標辦法
投標須知
一、總則
1 工程說明
1.1 工程說明見投標須知前附表(以下簡稱“前附表”)第1項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規定,已到 省(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招標備案,現通過 招標來擇優選定 施工單位。
2 資金來源
2.1 本工程立項計劃已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建設單位的資金通過“前附表”第2項所述的方式獲得,并將部分資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合格支付。
3 投標資質與合格條件要求
3.1 投標資質與合格條件要求見工程安裝施工招標公告及“前附表”第3項
3.2 參加投標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的施工資質,非本國注冊的施工企業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取得施工資質。
3.3 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資格,投標人應提供令招標人滿意的資格范本,以證明其符合投標合格條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此,所提交的投標范本中應包括下列資料:
3.3.1 有關確立投標人法律地位的原始范本的副本(包括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3.3.2 投標人在過去3年完成的工程情況和現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況。
3.3.3 按規定的格式提供項目簡歷,及擬在施工現場或不在施工現場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員情況。
3.3.4 按規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擬采用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3.3.5 投標單位提供財務狀況,包括zui近2年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和投標人向開戶銀行開具的,由該銀行提供財務情況證明的授權書。
3.3.6 有關投標人目前和過去2年參與或涉及訴訟案的資料。
4 投標費用
4.1 投標人應承擔其編制投標范本與遞交投標范本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不管投標結果如何,招標人對上述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二、招標范本
5 招標范本的組成
5.1 招標范本除以下內容外,招標人在招標期間發出的有效答疑紀要和其他有效補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標范本的組成部分,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
招標范本包括下列內容:
*卷 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
*章 投標須知
第二章 合同條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二卷 工程技術要求及工程規范
第四章 工程技術要求
第五章 工程規范
第三卷 投標范本格式
第六章 商務標投標范本格式
第七章 技術標投標范本格式
第四卷 工程量清單
第八章 工程量清單
第五卷 圖紙
第九章 圖紙
5.2 投標人購買招標范本后,對招標范本所有內容、份(頁)數等方面應認真核對,如有缺漏或其他方面問題應在領到招標范本后及時向招標人提出澄清更正,否則,由此引起的投標損失自負;招標人同時應認真審閱招標范本的所有內容,如果投標人的投標人范本不能符合招標范本的要求,責任由投標人自負。
6 招標范本的澄清
6.1 投標人在收到招標范本后,若有疑問需要澄清,應于收到招標范本后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根據投標人的要求在對招標范本做出必要的澄清后,將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澄清(答疑)紀要作為招標范本的組成部分,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
7 招標范本的修改
7.1 招標范本發出后,如確需變更的,招標人將以補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標范本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人。
7.2 補充通知將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投標人,補充通知作為招標范本的組成部分,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
8 招標范本及其澄清、修改有效性規定
8.1 招標范本、招標范本澄清(答疑)紀要、招標范本修改補充通知內容均以書面的內容為準,同時須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招標范本、修改補充通知、澄清(答疑)紀要內容相互矛盾時,以zui后發出的通知(或紀要)為準。
8.2 招標人保證招標范本澄清(答疑)紀要和招標范本修改補充通知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投標人,否則,澄清(答疑)紀要或修改補充通知無效。如果時間來不及或為使投標人在編制投標范本時把補充通知內容考慮進去,招標人可以延長遞交投標范本的截止日期,具體時間將在修改補充通知中寫明。
三、工程投標報價
9 工程投標報價要求
9.1 投標報價應是招標范本確定的招標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的價格體現,報價中應包括施工設備、人工、管理、材料、設備、安裝、維護、保險、利潤、稅金、政策性范本規定、風險、責任等所有費用。
9.2 本工程由投標人依據招標人提供的招標圖紙、招標范本、補充通知澄清(答疑)紀要中提出的工程技術、質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圍、工程量清單、工器具及設備清單,按照有關定額、價格指數、招標范本規定的費率取費標準及遼寧省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工程投標預算清單報價,并結合企業自身潛力zui后確定總投標報價。
9.3 本工程投標報價參照的工程預算、費用定額、費用取費標準和有關政策性范本詳見工程招標范本第二卷。
9.4 投標報價編制要求
9.4.1 投標人應根據投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或招標范本約定由投標人根據圖紙測算工程量并計算工程項目的單價和合價。工程量清單中每一個子目和單項均需計算填寫單價和合價,投標人沒有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將不予支付,并認為此項費用已包括在一清單中的其他有單價和合價的項目中。
9.4.2 投標價格采用方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價格。
9.4.3 對現行價格信息缺項的部分特殊或貴重材料(設備),為使各投標人報價統一、可比,招標人將在招標范本中逐項說明取價標準。
9.4.4 投標報價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
四、投標范本的編制
10 投標范本的語言及度量衡單位
10.1 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與投標有關的所有往來通知、函件和投標范本均應用中文。
10.2 除技術規范另有規定外,投標范本使用的度量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1 投標范本的組成
11.1 投標范本由商務投標范本、技術投標范本兩部分內容組成。
11.1.1 商務投標范本包括下列內容:
(1)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2)投標范本簽署授權委托書;
(3)投標書;
(4)投標報價預算書或工程量清單報價表;
(5)投標人綜合業績資料;
(6)招標范本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11.1.2 技術標投標范本(投標范本第二部分)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概況;
(2)企業近兩年竣工主要工程一覽表;
(3)企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
(4)企業計劃投入的主要機械設備一覽表;
(5)資信(財務)證明資料;
(6)招標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7)施工組織設計:
① 主要施工方法;
② 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資和施工機械設備情況、主要施工機械進場計劃;
③ 勞動力安排計劃;
④ 確保工程質量的技術組織措施;
⑤ 確保安全生產的技術組織措施;
⑥ 確保文明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
⑦ 確保工期的技術組織措施
⑧ 施工總平面布置設計。
(8)項目管理負責人簡歷表:
① 項目管理班子配備情況表;
② 項目簡歷表;
③ 項目技術負責人簡歷表;
④ 項目管理班子配備情況及其他輔助說明資料。
11.2 投標人必須使用招標范本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樣格式擴展。
12 投標有效期
12.1 投標有效期(見“前附表”第4項)為投標截止日期起至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止。在此期限內,所有投標范本均保持有效。
12.2 在特殊的情況下,招標人在原定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可以根據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投標人提出延長有效期的要求,投標人須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這種要求,而不被沒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不允許修改投標范本,但需要相應的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在延長期內本投標須知第13條款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與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
13 投標保證金
13.1 投標人應提交不少于“前附表”第5項規定數額的投標保證金。
13.2 投標人應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13.3 對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招標人將視為不響應投標而予以拒絕。
13.4 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定標后3天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13.5 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按規定簽訂合同后3天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13.6 如投標人有下列情況,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3.6.1 投標人在通過投標資格審查后至投標有效期內放棄投標或撤回其投標范本;
13.6.2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13.6.3 投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訂合同協議。
14 投標預備會
14.1 投標預備會也稱為投標答疑會,投標人應在“前附表”第7項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派代表出席招標人主持的投標預備會。
14.2 投標預備會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標人提出的問題和組織投標人考察現場,了解情況。
14.3 勘察現場
14.3.1 招標人將同意組織投標人對工程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勘察,以便投標人獲取須自己負責的有關編制投標范本和簽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資料,勘察現場所發生的費用由投標人自己承擔。
14.3.2 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有關現場的資料和數據是招標人現有的能使投標人利用的資料。招標人對投標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論、理解和結論概不負責。
14.4 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有關的任何問題須在投標預備會召開前,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招標人。在投標預備會上,招標人將做出澄清和解答。
14.5 投標預備會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書面答復為準,招標人將以正式的書面答疑紀要形式發給所有投標人。答疑紀要的有效性規定按照本投標須知第8條款規定執行。
15 投標范本的份數和簽署
15.1 投標人應按本投標須知有關規定編制“前附表”第8項規定份數的投標范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
15.2 投標范本均應使用不褪色的墨水打印或編制(書面),字跡應清晰易于辨認。投標范本要求編制正副本的,應在投標范本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
15.3 投標范本封面,投標書均應加蓋投標人印章并經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由委托代理人簽字的在投標范本的*部分內容中必須填寫投標范本簽署授權委托書,投標范本簽署授權書格式、簽字、蓋章及內容均應符合要求,否則投標范本簽署授權委托書無效。
15.4 除投標人對錯誤處必須修改外,全套投標范本應無涂改或行間插字,修改處應由投標人加蓋投標人的校對章或由投標范本簽字人簽字證明并加蓋印章。
五、投標范本的遞交
16 投標范本的密封和標記
16.1 投標人應將所有投標范本的正本和副本分別密封在投標范本密封袋里,再密封在一個外層投標范本密封袋中。并在內層投標范本密封袋上清楚的標明“投標范本正本”和“投標范本副本”
16.2 內層和外層投標范本密封袋上都應寫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工程名稱、招標編號、并注明“開標時間前不得開封”字樣。在內層投標范本密封袋上還應注明投標人的名稱與地址、郵政編碼,以便投標出現逾期送達時能原封退回。
16.3 如果投標范本沒有按本投標須知第16.1條款、第16.2條款規定加寫標記密封,招標人將不承擔投標范本錯放或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提前開封的投標范本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投標人。
17 投標截止期
17.1 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9項所規定的投標范本遞交日期和地點將密封后的投標范本送達給招標人。
17.2 招標人可以按本投標須知第6條款、第7條款、第8條款規定以澄清(答疑)紀要或修改補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長遞交投標范本的截止日期。在此情況下,招標人和投標人以前在投標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權利、責任和義務,將適用于延長后新的投標截止期。
17.3 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標范本,將拒收并原封退給投標人。投標截止期滿后,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將依法重新招標。
18 投標范本的修改與撤回
18.1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范本以后,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書面形式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范本,并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范本的組成部分。但在投標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標范本。
18.2 投標人的補充、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本投標須知有關規定編制、密封、標志和遞交,并在內層投標范本密封袋上清楚標明“修改”或“撤回”字樣。否則,補充、修改或撤回通知無效。
18.3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撤回投標范本,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六、開標
19 開標事項要求
19.1 招標人按照招標范本“前附表”第10項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舉行開標會議,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和有關部門代表參加開標會議。開標會議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監督下,由招標人組織并主持進行。
19.2 參加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隨帶本人身份證,委托代理人尚應隨帶參加開標會議授權委托書,以證明其身份。
19.3 按規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標范本不予開封,并退給投標人;按本投標須知第21條款規定宣布為無效的投標范本,不予送交評審。
20 開標會議程序
20.1 主持人宣布開標會議開始;
20.2 主持人介紹出席開標會議的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身份;
20.3 主持人介紹參加會議的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和代表名單;
20.4 主持人宣讀開標、評標期間的工作紀律等有關事項要求;
20.5 招標人和有關部門共同查驗各投標人應到會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標須知第19.2條款規定,并由監督部門公布查驗結果;
20.6 由投標人、招標人和有關部門共同依據本投標須知第21.1.1條款規定查驗各投標范本密封情況,并確認。并由監督部門宣布查驗結果;
20.7 經確認密封無誤的所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投標范本,由工作人員按各投標人遞交投標范本時間先后逆順序當眾拆封并進行唱標;
20.8 招標人和有關部門共同檢查投標范本簽字蓋章是否符合本投標須知第15.3條款規定;
20.9 招標人和有關部門共同依據本投標須知第21.1.4條款規定檢查各投標范本字跡可辨情況;
20.10 招標人和有關部門共同依據本投標須知第21.1.5條款規定檢查各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情況;
20.11 開標會議結束。
21 投標范本有效性界定標準
21.1 開標時,投標范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為無效,按廢標處理,不得進入評標:
21.1.1 投標范本未按照招標范本的要求予以密封(具體指:(1)內層或外層投標范本密封袋封口處未密封;(2)內層投標范本密封袋封口未加蓋投標人印簽;(3)密封未符合本投標須知第16.1條款規定)。
21.1.2 本投標須知規定的投標范本有關內容未按本投標須知第15.3條款規定加蓋投標人印簽。
21.1.3 本投標須知規定的投標范本有關內容未按本投標須知第15.3條款規定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21.1.4 投標范本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指投標書中涉及造價、工期、質量的數字或文字,有關部門覺得難以確認)。
21.1.5 投標人未按照招標范本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
七、評標
22 評標會議
開標會議結束后,即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用保密方式進行。評標工作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監督下,由招標人組織進行,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23 評標內容保密
23.1 公開開標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標人合同為止。凡屬于對投標范本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均不得向投標或與該工程無關的其他人泄漏。
23.2 在投標范本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推薦以及授予合同的過程,投標人對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施加影響的任何行為,都將導致取消投標資格。
24 評標定標工作程序
(1)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2)投標范本澄清(如評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
(3)評標委員會對有效的投標范本的符合性進行鑒定,確定實質上響應招標范本要求的投標范本;
(4)評標委員會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招標范本的投標范本進行校核,修正錯誤;
(5)評標委員會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招標范本要求且經修正后的投標范本依據本工程評標辦法進行綜合評審,并提交評審意見和提出中標候選人;
(6)招標人依據本辦法的中標人確定原則確定中標。
25 投標范本的澄清
25.1 為了有助于投標范本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范本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有關澄清說明與答復,投標人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過投標范本的范圍和改變投標范本的實質內容。
26 投標范本的符合性鑒定
26.1 在詳細評標之前,評標委員會將首先評定每份有效投標范本是否在實質上響應了招標范本的要求。
26.2 如果投標范本實質上不響應招標范本各項要求,評標委員會將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單位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27 錯誤的修改
27.1 評標委員會將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招標范本要求的投標范本進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計算上或累計上或表達上的錯誤。
27.2 按上述修正錯誤的原則及方法修正后進行評審,評標后,中標候選人應予確認同意,修正后的內容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中標候選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內容,則招標人將有充分的理由廢除授標,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并不影響原評標工作。
28 投標范本的評價和比較
28.1評標委員會僅對實質上響應招標范本要求的投標范本進行評價和比較。
28.2評標委員會依據本工程規定的評標定標辦法進行綜合評審(zui低投標價法),向招標人提交評審意見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合同的授予
29 合同授予標準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將授予其投標范本在實質上響應招標范本要求且根據本工程評標定標辦法產生的中標人。
30 中標通知書
30.1 定標后,招標人應在法定時間內向 省(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招標、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有關范本資料、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范本等備案資料,方可發放“中標通知書”。
30.2 中標通知書經備案后,招標人應當在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中標人按規定提交了履約擔保后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1 合同簽訂
31.1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范本和中標人的投標范本簽訂建設工程安裝施工合同。雙方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1.2 中標人如不按本投標須知第31.1條款的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則招標人將有充分的理由廢除授權,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同時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現此種情形,招標人在報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下,招標人可以考慮向第二中標人授權。
31.3 招標人如不按本投標須知第31.1條款規定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應返還中標人雙倍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得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同時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1.4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施工,不得將中標項目施工轉讓(轉包)給他人。
第二章 合同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范本
組成合同的范本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范本;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范本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 :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范本
1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指承包人在條款中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或相對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zui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zui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zui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 合同范本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范本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范本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范本;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范本視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范本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范本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范本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適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訂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 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由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的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條款內寫明。
6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駛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項目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然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要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范本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人的義務。
7 項目
7.1 項目的姓名、職務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 項目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時,項目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范本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
8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出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臨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可以將第8.1條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第8.1條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按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條款,雙方在條款內約定;
(7)按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9.1條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 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條款的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 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 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運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第13.1條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和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范本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 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責任分別承擔。
16 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紀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紀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紀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 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 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極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 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性、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 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及調整
23 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得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應當在第23.3條款情況內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 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條款約定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算,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算,計算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向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條款內約定。
28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 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得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 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 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得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 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內部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第32.1條款至第32.4條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 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 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相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 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 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做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地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zui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本通用條款第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 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愛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的,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 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有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條款中約定。
41 擔保
41.1 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應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 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技術侵犯他人權的,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 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本通用條款第44.2款,第44.3款,第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報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 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有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有雙方根據需要在條款內約定。
47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范本
1 合同范本及解釋順序
合同范本組成及解釋順序:
2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2.1 本合同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
2.2 適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2.3 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
3 圖紙
3.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 工程師
4.2 監理單位未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5.4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6 項目
姓名: 職務:
7 發包人工作
7.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7.2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8 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范本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 進度計劃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9.2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 工期延誤
11.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四、質量與驗收
12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2.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3 工程試車
13.5 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 合同價款與支付
23 合同價款及調整
14.1 本合同價款采用 方式去定。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14.2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15 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16 工程量確認
16.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 發包人供應
27.1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28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 竣工驗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 違約
35.1 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 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條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條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 爭議
37.1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 調解;
(2)采取第 種方式解決,并約定定向 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39 不可抗力
39.1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40 保險:
40.1 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 擔保
41.3 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 合同份數
46.1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 補充條款
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略)
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略)
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三章 合同格式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調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范本
組成本合同的范本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條款;
5. 標準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范本;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范本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號: 郵政編號:
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商一致,對(工程名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于涉及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第二卷
工程技術要求及工程規范
第四章 工程技術要求
一、一般規定
1 總體描述
1.1 以下給出的工程介紹不應認為是全面的;
1.2 工程描述:
2 工程承包范圍和說明
2.1 以下給出的工程承包范圍和說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應認為是全面的、無缺的,承包人應研究其他范本,特別是根據圖紙去*了解工程的實際范圍;
2.2 承包人被認為已詳細閱讀過構成本工程合同范本的其他有關范本。尤其是已充分研究了合同圖紙和了解工程的內容;
2.3 本工程項目包括:
2.4 本工程承包方式為:
3 工程內容和承擔的工程項目
3.1 工程內容
3.2 其他
4 現場施工組織應充分,在人員活動、材料堆放、施工時間安排上,按有關規定要求安排計劃。
5 圖紙
用于本合同工程項目施工的圖紙和有關技術范本,應在該項目工程施工前三天提供給承包人。
6 現場施工測量
6.1 承包人應負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安裝施工測量放線工作。
6.2 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的規定,提交計量測量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核。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網自行進行檢查放樣測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監理人直接監督下進行復核對照、測量。若經雙方協商一致,承包人可邀請監理人的測量人員聯合進行計量測量,經雙方校簽的測量成果,可直接用計量付款;
6.3 承包人應負責保護好測量基準點、水準點及自行增設的控制網點,并提供通向網點的通道和防護欄桿。測量網點的缺失和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
7 現場試驗
7.1 承包人應按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對工程使用的材料以及工程的其他材料進行試驗,承包人將材料試驗報告報送監理人。
7.2 承包人應按本技術規范條款中的規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
7.3 承包人通過現場工藝試驗選定的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參數和質量控制標準等,均應編制現場工藝試驗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并經監理人批準后才能用于施工。
二、工程量及計算說明
8 工程量清單
8.1 承包人填寫在工程量清單內的各項工程的單價應包括采購材料并送至工地、卸貨、保管、定位、安裝、切割、損耗、包裝等材料費及人工費、使用機械及工具費,現場費、間接費等。
8.2 除另有說明外,工程量清單內所有項目所述之材料均需由承包人自行采購及安裝施工。
8.3 工程量清單所述之*工程必須使用全新材料。
8.4 用于編制工程量清單的施工圖紙列在招標范本第五卷第十一章內的圖紙目錄中。
8.5 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價款的調整方法按合同條款規定調整。
9 工程量計算說明
9.1 計算用單位
(1)以重量為單位的項目:噸(t)、公斤(kg);
(2)以體積為單位的項目:立方米(m3)
(3)以長度為單位的項目:米(m)
(4)以計數為單位的項目;個/座/件/套/副/只;
(5)沒有數量的項目:項
9.2 除另有說明外,所有工程量應是完成后的凈量。
9.3 除另有說明外,每一項目的單價須包括:
(1)人工及所有有關費用;
(2)材料及所有有關費用(如采購、運輸、交貨、卸貨、包裝退還、使用、放置、安裝等);
(3)使用機械費用;
(4)所有切割及損耗;
(5)現場經費、間接費、利潤、稅金或根據本地計價規則確定。
第五章 工程規范
依據設計施工圖紙和技術范本要求,本工程項目的材料、施工必須達到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省、市、行業的一切有關法規、規范的要求。
規范標準見附錄二。
第三卷
投標范本格式
第六章 商務標投標范本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單位名稱:
地 址: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系 的法定代表人。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程,簽署上述工程的投標范本、進行合同談判、簽署合同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物。
特此證明。
投標人: (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標范本簽署授權委托書
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我 (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 (單位名稱)的 (姓名)為我公司簽署本工程已遞交的投標范本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權代表我所簽署的本工程已遞交的投標范本內容我均承認。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職務: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標書
致:
1. 根據已收到貴方的招標編號為 的 工程的招標范本,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單位經考察現場和研究上述招標范本的投標須知、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及有關范本后,我方愿以人民幣(大寫) 元(RMB:¥ 元)的投標報價并按上述圖紙、合同條款、技術規范條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保修)。
2. 我方已詳細審核全部招標范本及有關附件,我方*知道必須放棄提出含糊不清或誤解的權力。
3. 一旦我方中標,我方保證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并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預計竣工日期完成和交付全部工程,即在 年 月 日開工, 年 月 日竣工,共計 天(日歷日)內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
4. 如果我方中標,我方承諾工程質量達到 標準。
5. 我方同意所遞交的投標范本在“投標須知”第12條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有效,在此期間內我方的投標有可能中標,我方將受此約束。如果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其投標保證金全部被沒收。
6. 除非另外達成協議并生效,貴方的中標通知書和本投標范本將構成約束我們雙方的合同。
7. 我方理解貴方將不受必須接受你們所收到的zui低標價或其他任何投標書的約束。
8. 我方的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RMB:¥ 元)的投標保證金與本投標書同時遞交。
投標人:(蓋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郵政編碼: :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地址:
開戶銀行: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標報價預算書
五、工程量清單報價表
工程
工程量清單報價
投 標 人: (單位簽字蓋章)
法 人 代 表: (簽字蓋章)
造價工程師及證號 (簽字蓋執業章)
編 制 時 間:
投標總價
建設單位:
工程名稱:
投標總價(小寫):
(大寫):
投 標 人: (單位簽字蓋章)
法 人 代 表: (簽字蓋章)
編 制 時 間:
填表須知
1. 工程量清單表中所有要求簽字、蓋章的地方必須由規定的人員簽名和蓋章。
2. 工程量清單表中的任何內容不得隨意更改及刪除;認真填寫全部表格,填寫文字要清晰,不得涂改。
3. 工程量清單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報的單價和合價,投標人均應填報,未填報的單價和合價,招標人認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和合價中。
4. 工程量清單所有報價以 幣表示。
5. 投標報價必須與工程項目總價一致。
6. 投標報價范本應一式 份。
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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