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市級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臺州市財政局、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經研究制定了《臺州市市級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于近日正式印發,將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文件明確,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根據任務要求、政策目標、以往年度實施成效等情況,選擇相應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區級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進行分配。項目法分配:根據省市重點工作以及政策文件要求,形成具體工作項目,市本級(包括臺州灣新區分局)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進行分配。
根據年度確定的綠色發展重點工作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市生態環境局原則上于每年12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重點支持內容,明確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并報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支出的資金列入年初部門預算,涉及專項資金轉移支付的,市財政局按不低于預算數的70%提前下達。
下面是原文↓
臺州市市級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范臺州市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臺州經濟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臺州市委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臺市委發〔2019〕88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資環〔2023〕55號)、《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臺政發〔202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臺州市市級綠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確需支持的綠色發展等相關重要工作。
除市委、市政府政策明確規定的以外,綠色發展相關工作支持政策原則上在市區內適用。
(二)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1.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方案、資金下達等工作,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管理,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績效目標和工作任務。做好專項資金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
各區級財政及臺州灣新區財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分別負責項目儲備、項目管理、資金分配、績效管理、資金監管等工作。
3.專項資金按照“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突出重點、因素分配、講求績效”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4.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到期后,根據專項資金總體績效評價結果,適時研究調整新一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前,專項資金管理仍按本辦法執行。
二、支持范圍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范圍。
1.環境質量改善。包括水、大氣、土壤、固廢、海洋、輻射、移動源、噪聲、新污染物等污染物減排和污染治理修復工作。
2.生態環境保護。包括應對氣候變化及減污降碳、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排污權儲備管理、保障省市生態
環境監測重點工作和監測監管能力維持及建設、環境執法應急能力建設等工作。
3.美麗臺州建設。包括生態文明示范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環境健康管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滿意度提升等工作。
4.生態補償。
(1)長潭水庫生態補償。包括長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和長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建設補償。
(2)椒靈江流域生態補償。包括椒靈江流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化、節水型社會建設、流域綜合治理、水污染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等。
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辦法實行。
5.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需要統籌安排的環境保護其他支出。
(二)分配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1.因素法分配。
根據任務要求、政策目標、以往年度實施成效等情況,選擇相應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區級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進行分配。
2.項目法分配。
根據省市重點工作以及政策文件要求,形成具體工作項目,市本級(包括臺州灣新區分局)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進行分配。
三、資金分配、下達、使用
根據年度確定的綠色發展重點工作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市生態環境局原則上于每年12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重點支持內容,明確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并報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支出的資金列入年初部門預算,涉及專項資金轉移支付的,市財政局按不低于預算數的70%提前下達。
(一)因素法分配程序。
1.分配因素及權重。分配給三區的專項資金按照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量和年度考核結果等因素進行分配,由各區按項目法落實到具體項目。具體分配因素如下:
(1)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因素: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
(2)年度考核因素:上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績效。
市財政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專項資金管理需要和綠色發展規劃,適時調整優化分配因素。
2.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和綠色發展規劃,結合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規范性及績效情況,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上報市政府同意后下達專項資金。
3.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市下達的重點工作任務以及當地實際,按項目法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上報當年度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
(二)項目法分配程序。
市生態環境局從各處室、直屬單位申報的項目中經相應程序選取確定具體項目,按照項目申報要求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上報市政府同意后下達專項資金。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專項資金統籌安排用于本辦法規定的支持范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日常辦公經費等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一)績效管理。
1.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根據國家、省、市全面績效管理要求,市生態環境局應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2.績效評價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市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自評。專項資金到期后,市生態環境局對專項資金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局可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專項資金保留、調整或取消。績效評價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
1.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巡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騙取、截留、挪用、擠占財政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收回相關資金,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各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各區財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制度,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綠色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落實到位,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并向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3.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加強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按項目計劃認真推進項目實施,自覺接受各級財政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4.各級財政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審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附則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臺州市財政局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臺州市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臺財資環發〔202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