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履行生態環境執法監管職責,加大以案釋法力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震懾、警示、示范、導向作用,現將2024年合肥市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肥東縣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21日,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夜間檢查時發現,肥東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產,因脫硫循環池塌陷,該公司臨時建設脫硫桶替代脫硫循環池處理廢氣,脫硫桶內液體(脫硫液)可通過
脫硫泵泵入煙氣管道噴灑脫硫,但檢查時,用于提升脫硫液的脫硫泵未運行,廢氣脫硫設施未經專家論證、未驗收,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公司廢氣排口開展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二氧化硫折算濃度平均值160mg/m³,已超過100mg/m³的排放濃度限值。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27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將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巢湖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4日,合肥市巢湖市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巡查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時發現,巢湖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安裝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設備。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公司燒結空心磚生產項目正在生產,隧道窯煙氣經配套建設的
脫硫塔處理后高空排放,煙氣排放口未按規定安裝煙氣自動監測設備。
查處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合肥市巢湖市生態環境分局于2024年3月1日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罰款2.9萬元。
案情簡介:2024年8月,合肥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上級交辦案件線索,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存在檢測報告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用其他樣品分析結果替代、沒有相應原始數據或偽造原始記錄、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
查處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該公司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4年9月23日,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目前正在偵辦中。
安徽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環境監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20日,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工貿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安徽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在為該企業開展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比對檢測時,使用的濕度檢測方法為干濕球法,對應檢測儀器要求在檢測濕度時應使用配套專用采樣槍。但經調取采樣平臺歷史監控視頻發現,采樣人員在采樣過程中全程未更換煙槍,存在未經采樣直接偽造濕度檢測數據及原始記錄的情形。經進一步調查,該公司還存在擅自刪除超標數據、偽造原始記錄等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該公司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4年5月17日,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目前正在偵辦中。
安徽某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環境監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12日,合肥市蜀山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自2018年取得環境檢測資質以來對環境檢測業務疏于管理,出具的環境檢測報告存在偽造原始監測數據、縮短采樣時長、偽造時間、擅自刪除儀器原始數據等情形。
查處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該公司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4年9月23日,合肥市蜀山區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目前正在偵辦中。
包河區某建設有限公司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13日,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合肥市包河區某建設有限公司單獨所有的BH202304地塊,用地性質已變更,尚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但已開工建設并進行支護樁基和土方清運施工。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對該公司處罰款2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5000元,同時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巢湖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輕微違法免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4日,合肥市巢湖市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巢湖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配料口西側物料堆場有石粉堆存,部分石粉裸露堆放,面積8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其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首次發現并當場改正,且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占地面積10平方米以下,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合肥市巢湖市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
安徽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輕微違法免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14日,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安徽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汽車維修服務經營,危險廢物暫存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鑒于其環境違法行為首次發現并于2日內完成整改,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
來源:合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編輯:合肥市環境宣傳教育信息中心
原標題: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公布2024年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