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合檢察、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重拳懲治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查辦了一批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案件,對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測市場管理秩序,保障空氣質量起到積極作用。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懾作用,現公布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吐魯番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辦理的5起典型案例,并對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一、烏魯木齊市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發現,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報告》中存在90份不同品牌型號的機動車OBD控制單元CALID和CVN代碼相同(CALID代碼均為YZ067LMNOP8345TU,CVN代碼均為797A5056576C6D6E)。執法人員通過調取檢測數據和視頻,通過數據比對、視頻追蹤、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等方式,發現公司員工在OBD診斷儀與被檢車輛之間違規使用名為“OBDⅡ”的作弊器過濾故障信息,向診斷儀傳送已提前設置的虛假合格數據,使故障車輛順利通過OBD檢測,并出具了顯示“合格”的虛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同時該公司使用外接OBD故障碼屏蔽器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9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以及《行政機關移送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案例中,機動車檢測機構通過作弊設備破壞檢測過程,位置隱蔽、固定證據難度大,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快速響應,對涉案的物品、設備、人員進行全程錄像、拍照,綜合現場檢查、調閱視頻監控、調查詢問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鎖定現場違法證據,突破案件堵點和難點,為公安機關辦案提供了證據保障。
二、克拉瑪依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日,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推送線索,對克拉瑪依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汽柴混合線(2號檢測線)正在進行車輛OBD檢查,OBD連接線和讀取器中間安裝了刻有“OBD II”字樣的黑色方形轉換接頭,疑似OBD作弊器。現場拆除疑似OBD作弊器后,OBD讀取器
可以正常工作。執法人員現場調閱了該企業2024年部分紙質版檢測報告,其中有65份報告中的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均為“3I1GK64593720853”。執法人員從機動車尾氣檢測平臺調取了該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間出具的《在用車數據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經去重分析統計后,共有4826份檢驗(測)報告中車輛OBD控制單元CAL ID的CVN編碼完全相同,符合“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情形。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為提高機動車尾氣檢測的通過率,在OBD診斷儀與被檢車輛之間安裝“OBDII”作弊器,過濾相關故障信息,使故障車輛通過OBD檢測。經統計,僅OBD檢測費一項違法所得高達20余萬元。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該公司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中。
【啟示意義】
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公安、檢察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一時間會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執法人員利用機動車尾氣檢測平臺開展線索篩查,精準識別問題線索,追溯違法行為,固定問題證據,確保違法事實的精準認定,依法嚴厲打擊了機動車檢測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三、吐魯番市托克遜縣某機動車檢測機構檢測報告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0日,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與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聯合對托克遜縣某機動車檢測機構進行專項執法現場檢查,發現該機構使用2臺未連接采樣探頭、1臺連接采樣探頭管線破損的機動車廢氣分析儀,出具了9份虛假《在用汽油車污染物排放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該機構在2臺機動車廢氣分析儀未連接采樣探頭,1臺連接采樣探頭管線破損的情況下仍出具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做出了罰款19.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罰沒違法所得990元,并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部門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已受理,案件正在辦理中。
【啟示意義】
機動車檢驗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的“最后一道防線”,該機構盲目追究經濟利益,未按照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測,不惜以身試法,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該案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數據分析、車輛摸排、視頻核實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并依法依規對弄虛作假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規范行業秩序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四、昌吉州阜康市某機動車輛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31日,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阜康市某機動車輛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中,在OBD檢查項目“CALID/CVN”信息一欄內發現發動機控制單元存在不同車輛類型、不同報告單CAL ID大量重復的情況。經調查,阜康市某機動車輛檢測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檢測人員潘某、朱某、臘某多次使用自己或他人能夠通過OBD檢測的車輛,替代來審車輛通過OBD檢測。昌吉州生態環境局組織阜康市分局、昌吉市分局10余人組成專案組,調取了2022年以來至2024年5月期間2萬余份檢測報告,發現該公司出具了1557份虛假《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4年11月5日,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依法移交至阜康市公安局,經審查后,阜康市公安局于2024年11月8日出具了《立案告知書》。同時,昌吉州生態環境局阜康市分局將該案移交至阜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議取消該檢測機構的檢驗資質。
【啟示意義】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為機動車是否能達標上路的“總關口”,但少數檢測機構對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受利益驅動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生態環境部門對重點領域環境違法行為重拳出擊,以“零容忍”態度依法打擊,形成有效震懾。
五、博州精河縣某機動車檢測公司使用“OBD”造假及擅自變更檢測方法或降低檢測標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8日,博州生態環境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推送線索,安排執法人員對精河縣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從“自治區機動車環保檢測數據管理傳輸平臺”調取了該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間的檢測數據,發現44輛不同發動機型號的汽車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均為“67LMNOP8345TUVW1”。經聯合公安部門深入調查,該公司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11月9日出具的1498份檢驗(測)報告中車輛OBD檢測造假,2016份檢驗(測)報告中車輛擅自變更檢測方法或降低檢測標準,違法所得高達90余萬元。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博州生態環境局將該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11月10日,博州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分局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中。
【啟示意義】
該案中執法人員利用機動車尾氣檢測平臺精準識別問題線索,通過線下執法精準鎖定環境違法行為,提高了執法效能,將生態環境執法信息化運用到實處。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第一時間會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在24小時內完成現場核查、證據固定并移送公安部門,為辦理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實踐經驗。
來源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網站
編輯丨刁春陽 陳靜
原標題:202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批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機動車排放檢驗第三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