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固定污染源自動
監控系統效能,規范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上海市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全文如下。
上海市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切實發揮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指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及標記內容。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環境執法的管理,具體污染物包括國家或本市已發布并實施的固定污染源連續監測技術標準、規范中明確的相關污染物。
第四條(排污單位責任義務)
排污單位應按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以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的方式及時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對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和生產設施停運等特定情況進行說明,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排污單位發現自動監測數據超過相關排放標準或排污許可證濃度限值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所在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五條(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執法應用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對
環境監測機構報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調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排污單位審核確認后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認定和分析,對超標數據和異常數據分別出具報告并報送至生態環境部門。
第六條(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
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包括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設備標記規則》)標記的自動監測設備標記,以及按各行業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工況標記規則(以下簡稱工況標記規則)標記的工況標記。
未作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默認為數據有效。未作工況標記的,生產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默認為正常運行工況。
第七條(自動監測數據審核確認)
排污單位應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按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每日按時完成前一日自動監測數據的標記。排污單位完成標記即為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標記的,排污單位應在當日12:00前向所在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于下一日12:00前完成自動監測數據的標記。生態環境部門對報告的特殊原因不予認可的,排污單位應按照前款要求及時完成標記。
排污單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的,視為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無異議。
第八條(特定情況說明)
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為故障的,應在標記的同時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向所在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情況說明,說明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的時間、原因和采取的相關措施。
排污單位對生產設施工況標記為停運的,應在停運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向所在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停運計劃,并在生產恢復后及時說明生產設施實際停運情況。
第九條(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判定準則)
按照相關排放標準或排污許可證濃度限值等有關規定判定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相關排放標準或排污許可證等無明確規定的,以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判定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
依據《設備標記規則》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依據。依據工況標記規則標記為非正常工況,并且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時間內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依據。
第十條(超標報告報送)
市區兩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按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判定準則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認定。市區兩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在排污單位數據審核確認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對認定為超標的自動監測數據出具超標數據認定報告,并按照“三監聯動”機制報送至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時通過本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反饋給相關排污單位。
第十一條(異常數據分析)
市區兩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中的異常數據開展分析,出具異常數據分析報告,并按照“三監聯動”機制定期報送至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異常數據包括:
(一)長期存在恒值、零值、突升突降等情況的自動監測數據;
(二)標記疑似不屬實的自動監測數據;
(三)其他異常的自動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調查處理)
生態環境部門收到超標數據認定報告和異常數據分析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異常情況不報告認定)
排污單位應按本規定第六條要求如實進行自動監測數據標記。排污單位存在對異常情況未及時標記或報告的,應認定為“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第十四條(逃避監管認定)
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運維單位存在虛假標記或謊報自動監測設備異常、生產或治理設施工況異常等,導致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反映實際排放情況的,應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第十六條(其他)
本規定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原標題:全文|上海市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