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大氣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若企業不按要求安裝并正常使用監測設備,會面臨什么處罰呢?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龍泉驛區某石油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未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0日,成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龍泉驛支隊執法人員,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管理端)發現,成都某石油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排放數據異常。執法人員隨即前往該公司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編號為DA001的排口安裝的VOCs在線監測設備煙道截面積參數設置為1平方米,經實際測量該公司DA001排口截面為長1.79米、寬1.09米的矩形,截面積為1.79米×1.09米=1.9511平方米,實際煙道截面積的流量與監測設備設置截面積的流量不符,導致監測數據異常。
【查處情況】
該公司涉嫌未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1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污染源自動監測為排污單位自身生產和管理部門的非現場監管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
因此,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是每個排污企業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應當肩負的社會責任。委托第三方公司建設、運維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企業,也要督促第三方運營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并運維好自動監測設備,不能一托了事,放任自動監控數據失效失真。
原標題:以案釋法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正常運行,罰款5.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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