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決策部署,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強化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總體思路
統籌優化環評分級分類管理,實現環評分級管理與基層管理能力更相適應,生態環境影響重大項目由部省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實現環評分類管理與排污許可制度更為銜接,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環評數量大幅壓減,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規劃環評對項目環境準入的指導作用,持續增強環評信息化支撐,持續提高環評文件質量,顯著提升源頭預防體系整體效力。
二、優化建設項目環評分級審批
(一)加強省級對重大項目環評的審批管理。除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環評的建設項目外,存在重大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項目環評原則上應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包括:煉油、乙烯、鋼鐵、焦化、煤化工、燃煤發電、
有色金屬冶煉、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業重點領域項目,水庫、引水工程、常規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礦產資源開發、危險廢物處置、圍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態影響的項目,采用新型生產工藝技術、產排污情況及生態環境影響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的項目(目錄詳見附件1)。對該目錄外的建設項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對特定行業提出嚴格要求,不得隨意層層下放項目環評審批權限。西藏、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等省(區)生態環境影響重大的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環評建議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二)做好省級以下項目環評審批權限評估調整。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開展項目環評審批權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評估,確保與基層能力相匹配。除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環評的建設項目外,其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由地級市(市轄區)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項目環評。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僅可將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給區縣生態環境部門,不得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給區縣生態環境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切實做好涉及集中行政審批改革的地區項目環評審批效果評估,發現行政審批局項目環評審批能力不足、質量難以把關的,應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建議。
三、開展優化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試點
(一)選取部分地級市開展優化環評分類管理試點。請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廣東省、四川省、陜西省等7省(市)生態環境廳(局)統籌考慮經濟發展和環境管理水平,分別選擇2個典型地級市(市轄區)全域開展試點工作。主要任務是在試點地市(區)探索取消部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環評,制定試點行業環境準入指引,探索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優化配置,探索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規劃環評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指導服務,加強排污許可和執法監管。試點工作方案見附件2。
(二)選取部分園區開展優化環評分類管理試點。請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等6省(市)生態環境廳(局)分別組織選取2-3個產業園區開展試點工作。主要任務是在試點園區探索取消部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環評,組織制定完善試點園區環境準入清單,探索建立基于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園區污染物減排量、入園企業許可排放量的精準核算、優化配置和動態管理機制;探索完善排污許可管理,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有關規劃環評關于建設項目選址要求,研究確定基于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許可排放量;強化排污許可提前服務管理,保障對試點行業項目環境準入管理的承接與補位;探索加強排污許可“一證式”監管,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的企業依法嚴肅查處。試點工作方案見附件3。
四、開展環評文件標準化編制、智能化輔助審批試點
選取北京市海淀區、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廈門市、四川省成都市等4個試點地市(區),篩選工藝簡單、環境影響較輕、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業開展試點,主要任務是推進環評文件質量提升。一是實現基本信息填報標準化。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企業在線點選、填報相關信息,輔助生成環評文件,精簡環評文件編制內容,提升環評文件編制效率。二是推動選址論證智能化。集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環境功能區劃、要素管理等空間數據,實現企業點選建設項目地址,勾選行業類別,填寫建設內容、規模等基礎信息,研判項目選址是否可行,生成選址環境合理性分析內容。三是提高預測評價規范化水平。嵌套環評預測模型和參數體系,調用符合要求的自動監測數據或周邊相關園區、項目監測數據,銜接工程分析內容及環境質量現狀、環境敏感目標、環境基礎設施等數據,在線完成環境影響預測評價。四是推進智能化輔助環評審批。梳理試點行業歷史項目審批結果,形成審批規則。以環評文件為分析對象,通過智能檢索引擎技術,抓取環評文件中項目位置、建設內容、關鍵工藝和特征污染物等關鍵信息,結合行業相關管理要求,進行對比分析,按照規定內容格式,生成輔助環評批復意見,供最終批復意見制定參考。試點工作方案見附件4。
五、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生態環境部將建立環評改革試點保障機制,對試點工作開展全程跟蹤指導,保障工作方案見附件5。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改革任務統籌實施,對于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優化調整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做好各級審批能力摸底評估,科學優化調整審批權限。承擔試點工作任務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精心組織試點地市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人員,細化試點任務、工作進度、責任分工和預期成效,確保試點有序穩步推進。
(二)加強改革保障。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深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以及排污權交易制度銜接融合,強化園區規劃環評和入園項目環境準入管理。加強技術評估能力建設,加強環評關鍵技術科研攻關,提升源頭預防制度體系整體效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承擔項目環評審批的相關部門納入政策指導、業務培訓、環評文件復核、信息化監管等工作體系,確保項目環評全部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進行受理審批,相關信息共享至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做到統一尺度、規范把關。
(三)加強環評文件質量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把提升環評文件質量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嚴格準入把關和監管。在審批過程中將環評單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編制主持人全過程組織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等情況納入監管,有關檔案、資料造假或者故意違反工作程序等基礎資料明顯不實的,應依法嚴肅查處。落實信用監管機制,對信用良好的環評單位,減少復核和抽查的比例、頻次,做到“無事不擾”,對納入“黑名單”的環評單位依法禁止從業,對信用較差的環評單位,住所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年開展現場檢查,確保具備基本技術能力等條件。強化責任追究,深入開展第三方
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對照《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規定的典型弄虛作假情形,及時發現、嚴厲查處,嚴格落實建設單位、環評單位責任,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實施“雙罰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實施終身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肅追究技術評估單位、審批部門把關責任,并廣泛開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四)工作時限要求。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優化調整方案,依法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調整規定;12月底前將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優化調整結果報告生態環境部;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依法定程序對環評審批權限作出調整。承擔試點任務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于本通知印發后兩個月內編制完成試點實施方案并報送生態環境部,于2025年9月底前報送試點工作總結報告,試點實施方案和試點工作總結報告模板見附件6。
生態環境部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