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海市水務局網站發布“關于印發《上海市節水減排專項扶持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用于扶持企業(單位)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成投產的以下節水減排項目,采用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金額(與節水相關的投資)的50%。《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扶持對象包括以下三類:
(一)節水技術改造項目
對年節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節水技術改造項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
(二)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
年利用量5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其中用于工業直流冷卻使用的,按照1.5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用于其他工業生產用水或城鄉公共設施用水的項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用于河湖濕地生態補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
(三)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
對年利用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按照15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
《辦法》強調,資金來源上海市用于節水減排專項扶持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受扶持企業(單位)在按照現行有關財務制度使用資金的同時,要加強對獲得扶持項目的日常運營管理,充分發揮扶持資金的示范效益。將由市水務局每年對本市節水減排項目進行動態排摸,按照排摸結果測算扶持資金,結合本年度資金支付情況,每年9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資金需求。
專項扶持資金應用于企業(單位)后續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
節水設備維護保養等,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市水務局以抽查的形式對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市財政局。
下面是原文↓
上海市節水減排專項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落實國家和本市節水行動實施方案,引導和鼓勵企業(單位)加大節水減排力度,推動本市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綠色低碳發展,根據《節約用水條例》《上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持范圍)
本辦法主要扶持企業(單位)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成投產的以下節水減排項目:
(一)節水技術改造。扶持企業(單位)對節水設備設施(用水器具)的改造升級、與提高水重復利用率相關的節水技改、企業(單位)內部供水管網改造等項目。投資內容主要是與節約用水相關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配套管網、水表購置、
水處理設備、用水器具、工藝改造配套設施等)。
(二)污水資源化利用。扶持城鎮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和工業廢水資源化利用,包括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工程、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工程、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工程、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創新試點等項目。投資內容主要包括管道工程、泵房建設、水處理設備購置、機電設備安裝及其他配套設施。
(三)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扶持各領域實施雨水回收利用、海水淡化利用等項目。投資內容主要包括配套管道工程、水處理設備購置、蓄水池建設、高效噴(滴)灌設備購置及其他配套設施。
優先扶持國家和本市重點支持的節水減排項目,鼓勵采用合同節水管理模式開展節水減排項目。同一項目只能選擇本辦法扶持范圍中的一項給予扶持。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條(扶持方式和標準)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且在本市年節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項目,按不同類型和年節水量,采用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金額(與節水相關的投資)的50%。年節水量應按照國家標準《項目節水量計算導則》(GB/T 34148-2017)計算。
(一)節水技術改造項目
對年節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節水技術改造項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
(二)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
年利用量5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其中用于工業直流冷卻使用的,按照1.5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用于其他工業生產用水或城鄉公共設施用水的項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用于河湖濕地生態補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
(三)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
對年利用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按照15元/立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
第四條(資金來源)
本市用于節水減排專項扶持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水務局負責節水減排專項扶持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專項資金總體安排,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和資金撥付審核,組織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受扶持企業(單位)在按照現行有關財務制度使用資金的同時,要加強對獲得扶持項目的日常運營管理,充分發揮扶持資金的示范效益。
第六條(申報條件)
申請專項扶持資金的企業(單位)及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金和納稅信用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報企業(單位)具有完善的用水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用水水平優于本市同類用水定額標準,示范和推廣作用明顯,且未對公眾利益產生負面影響;
(三)遵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節水政策和標準。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事故或其他社會影響不良的事件,無違法行為記錄;
(四)申報企業(單位)原則上為用水企業(單位),若用水企業(單位)不是項目投資方,需用水企業(單位)與投資方聯合申報(申報主體為用水企業(單位));
(五)申報項目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導向;
(六)申報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和規定取得相關部門審批文件,已穩定運行并產生一定的節水效益。
第七條(申報要求)
(一)市水務局每年組織項目申報,明確當年扶持范圍及申報要求等。
(二)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各申報企業(單位)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上海市節水減排專項扶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企業(單位)的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經工商部門年檢合格的登記證書、評估等級等證明材料以及銀行開戶材料的復印件;
3.項目真實性承諾函等相關材料;
4.項目的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信息;
5.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項目決算審計報告或結算審價報告;
6.若采用合同節水管理模式的項目,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預算編制)
市水務局每年對本市節水減排項目進行動態排摸,按照排摸結果測算扶持資金,結合本年度資金支付情況,每年9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資金需求。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編制預算,按規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第九條(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
(一)項目初審。上海市水務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核,組織項目評審和實地踏勘,出具評審意見;
(二)部門審定。建立由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共同組成的審定小組。審定小組根據評審意見,確定扶持項目名單和扶持資金,形成專項扶持計劃草案,并在市水務局網站上進行公示。
(三)計劃下達。公示無異議后,市水務局將擬扶持項目清單和用款計劃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四)資金撥付。市水務局根據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國庫直接支付相關規定,將扶持資金撥付給相關企業(單位)。
第十條(績效管理)
市水務局、市財政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和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下達的重要參考依據,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
專項扶持資金應用于企業(單位)后續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節水設備維護保養等,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市水務局以抽查的形式對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市財政局。如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情形,由市水務局向市財政局提出追繳專項資金的意見,并取消其本輪專項扶持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專項扶持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附則)
(一)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區節水減排相應扶持政策;
(二)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標題:關于印發《上海市節水減排專項扶持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