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加強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工作,2024年7月1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70號公布《重慶市林長制辦法》,并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重慶市林長制辦法
(2024年7月1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70號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加強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工作,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林長制的實施。
本辦法所稱的林長制,是指在行政區域或者特定生態區域內設立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督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等林業資源保護發展的制度。
第三條 實施林長制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為主,綠色發展、生態惠民,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林長制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智慧林長”建設,拓展應用場景和功能,提高林長制工作智治水平。
第六條 市級設立總林長、副總林長。中心城區“四山”(縉云山、中梁山、銅鑼山、明月山)分別設立市級林長。區縣(自治縣)設立轄區林長,可以結合實際在特定區域設立片區林長。鄉鎮(街道)設立林長。村(社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林長。
國有林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區縣(自治縣)林長制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和中心城區“四山”林長辦公室承擔本級總林長或者林長的日常工作,具體由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市級林長指定的市級部門承擔。
鄉鎮(街道)應當確定人員承擔林長制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總林長、區縣(自治縣)轄區林長可以根據林長制實施情況,適時簽發林長令,部署林長制重點工作,解決林業資源保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建立林長會議制度,研究部署林長制重要工作,協調解決林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市級林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區縣級林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九條 市總林長負責全市林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和監督檢查,開展巡林工作,協調解決林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定期聽取下級林長工作情況報告。
副總林長協助總林長工作。
第十條 中心城區“四山”市級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責任區域林長制實施,審定責任區域林長制年度工作任務并督促實施;
(二)開展巡林工作,協調解決責任區域林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促指導本級林長制責任單位、下級林長履行責任區域林長制職責;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轄區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責任區域林長制實施,完成林長制各項目標任務,協調解決林長制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開展巡林工作,統籌推動責任區域林業資源損害問題排查整治、林業行政執法等工作;
(三)加強森林災害防控,組織編制林區規劃,統籌林業防災減災能力和森林質量雙提升;
(四)統籌推進基層執行能力建設,加強責任區域林業資源管理;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完成責任區域林長制各項目標任務;
(二)負責基層護林隊伍管理工作,建立護林巡查制度,督促指導林業資源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履行管護義務;
(三)協調開展責任區域內林業資源損害問題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組織開展林業法律法規宣傳,配合開展林業行政執法等工作;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林業資源實行網格化管理,按照網格責任區域落實巡山護林責任。林長可以采取明查暗訪、聯合巡查、智能巡林等方式開展巡林工作。
林長應當對責任區域的林業資源保護發展情況進行全面巡查。
市級林長每年巡林至少一次,區縣級林長每年巡林至少兩次,鄉鎮(街道)級林長每季度巡林至少一次。對問題頻發的重點區域應當增加巡林次數,并做好巡林記錄。
第十四條 各級林長責任區域的林業資源保護發展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林長制督查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林長未按照要求履行職責的,上級林長、林長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提醒、約談、通報;需要追究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資、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工作。
第十八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家庫,為林長制提供智力支持和技術支撐。
第十九條 本市加強與其他毗鄰省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工作的協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資源共享、聯防聯控的合作機制。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