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包頭市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包頭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了《包頭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全文如下↓
包頭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包頭市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及《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結合包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范疇,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市所轄行政區域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的管理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制度。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管理和執法工作。
市、區兩級發改、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倡導生產經營單位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食堂、餐廳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支持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采取符合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方式對餐廚垃圾進行深加工。
提高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餐廚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規范行業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餐廚垃圾處置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環境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布局,綜合考慮餐廚垃圾處置場所的服務區域、服務單位、收集運輸能力、運輸距離、預留發展等因素。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設計、施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有關規定或技術標準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單獨收集和存放餐廚垃圾;
(二)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按照環境保護規定,安裝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排放;
(三)保持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好、整潔和正常使用;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議,按約定的時間、地點、頻次和方式將餐廚垃圾交由其統一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旗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頒發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人簽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四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旗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名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三)持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
(二)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環境工程、機械、
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驗,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四)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需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集、運輸協議,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旗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及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收集、運輸服務水平。收集、運輸應當規范作業,主動向餐廚垃圾產生者出示工作證件,并如實填寫收集、運輸相關單據;
(三)按照規定路線在24小時內將收集的餐廚垃圾收運至旗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四)應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進行餐廚垃圾的收運。使用專門的收運車輛,在車輛外部標示收運單位的名稱和標識,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運輸工具及相關轉運設施保持完好、整潔;
(五)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后,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六)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需安裝行駛或裝卸記錄儀,整個作業過程確保正常使用,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管;
(七)編制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二)按照規定處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旗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四)保證按規定配置的處理設備、設施運行良好和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六)設置并定期檢測、維護餐廚垃圾計量系統,保持處置場所在線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管;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九)編制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及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處置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臺賬制度:
(一)餐廚垃圾產生者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臺賬,臺賬記錄真實、完整,妥善保存,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處置的餐廚垃圾臺賬情況報送旗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四)餐廚垃圾處置單位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二十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廁所、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存放、運輸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
(二)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或者處置;
(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四)將餐廚垃圾裸漏存放或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運、處置;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七)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八)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九)倒賣或者轉讓餐廚垃圾;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通過臺賬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的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記錄,對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實施監督考核。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牧、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并按照規定依法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采取多種方式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 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隨意停業、歇業。設備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服務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依法追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餐廚監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屠宰加工、食品生產、食品流通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料和過期食品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