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正式印發《廈門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綜合管理名錄》,這也是全國首部環評與排污許可綜合管理名錄,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名錄對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進行全面梳理,做到用“一張表”統攬制度銜接,聚焦生態影響和污染影響差異化分類管控,實現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全面統一。
名錄注重環境準入與要素管理銜接,嚴格落實新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重點管控要素的管理要求,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新增入河(海)排污口、涉及一類污染物排放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較大等類型的建設項目,嚴格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更好地協調推進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相關負責人介紹稱,名錄不僅對環評和排污許可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進行全行業覆蓋,而且創造性地在名錄中明確各類型項目的審批方式,實現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精準賦能。
原文如下↓
廈門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綜合管理名錄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科學指導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建立污染影響類與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差異化分類管理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本名錄適用于廈門市域范圍由廈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由國家或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仍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名錄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銜接《廈門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綜合考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
(一)對于禁止準入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對于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三)對于以污染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實行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管理方式,并適當簡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要求。
(四)對于可能存在重大環境影響、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全過程管理。
(五)對于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有關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納入管理的,可以提出建議,由廈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研究認定后實施。
對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本名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排污)單位應當依據本名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對建設項目實行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建設(排污)單位同一經營場所涉及多個建設項目的,按照最高管理要求核發一本排污許可證。
第四條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以下區域:
(一)優先保護單元,含國家海洋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他生態保護紅線,森林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永久基本農田;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二)重點管控單元內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為主導功能的區域和文物保護單位。
(三)一般管控單元內的居住區、文化教育區、文物保護單位。
本名錄所列涉及(一)類環境敏感區的,指建設項目位于、穿越、跨越(一)中所列區域;涉及(二)(三)類環境敏感區的,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分布有(二)(三)中所列的環境影響敏感目標。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作重點分析。
第五條 建設項目涉及本名錄中兩個及以上類別的,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排污許可管理方式按照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建設內容不涉及主體工程的改建、擴建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改建、擴建的工程內容對照本名錄的規定確定;其排污許可管理方式按照改建、擴建后建設(排污)單位在同一經營場所的所有工程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對照本名錄的規定確定,管理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實際排污情況發生變動前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其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要求和排污許可管理方式按照變動后的整體工程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對照本名錄的規定確定。
第六條 我市結合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方面進行優化,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采取許可制、告知承諾制差異化管理。
(一)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但本名錄予以簡化無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通過廈門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系統進行生態環境準入研判獲取回執,研判結果及其回執作為建設項目準入及申請排污許可證的依據。
(二)對于本名錄規定實施許可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批。
(三)對于本名錄規定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作出承諾后報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基于建設單位的申請和承諾直接作出審批決定,也可以基于建設單位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批。
第七條 嚴格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管理,禁止準入原輔材料或產品中含有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將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第八條 現有建設(排污)單位對照本名錄規定,排污許可管理方式由重點管理調整為簡化管理的,可在本名錄實施之日起、現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管理方式由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調整為登記管理的,可在本名錄實施之日起、現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注銷排污許可證并依法填報排污登記表;排污許可管理方式由簡化管理調整為重點管理的,應當在現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或者出現排污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情形時,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管理方式由登記管理調整為簡化管理或重點管理的,應當在本名錄實施一年內按照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九條 本名錄由廈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
第十條 本名錄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