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市場主體創新活力,積極推行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柔性執法服務的新舉措,遼寧省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不斷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對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引導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增強守法意識,主動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現公布3起典型案例。
一、大連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4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大連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日常檢查,發現該公司建有危險廢物貯存室,存放廢機油,貯存場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符合規定要求。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公司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危險廢物標識。2月22日,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該公司已按照規定設置了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鑒于該公司屬于首次違法,已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但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未造成環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大連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具體規定,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鞍山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9日,鞍山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進行非現場巡查時,發現鞍山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廠區西南側貯存石灰石的料場四周設置了防風抑塵圍擋,其中有六處破損,五處部分脫落,料堆長約30米,寬約20米,高約6米,料堆北側覆蓋不完全。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該公司屬于首次違法,并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并簽訂承諾書保證不再發生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鞍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清單》具體規定,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丹東某漁業有限公司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14日,丹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港市某漁業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南側建設了一座占地面積約為1800平的廠房,主體已基本完成,但暫未建設生產設施。現場檢查時一臺挖掘機正在施工,廠房窗戶未安裝。經查,該企業在2023年3月新建廠房車間,一直未投入生產,新增加的生產車間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鑒于該公司在調查期間已積極著手積極辦理環評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丹東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包容免罰監管事項清單》具體規定,丹東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行政執法工作面廣量大,同基層和百姓聯系最緊密,直接關系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罰款是較為常見的行政執法行為,近年來,我省生態環境系統將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作為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在堅持對惡意環境違法行為重拳出擊,有力震懾,彰顯執法力度的同時,通過不斷的探索嘗試輕微免罰,首違不罰,彰顯了人性化執法在法律尺度中的法治溫度。通過不斷的探索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等執法模式,確保了過罰相當、法理相融。通過不斷的強化對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懲戒作用,切實增強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社會效果和環境效果。
審核:王旅東
校對:曲世才
原標題:遼寧省第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免于處罰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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