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三項標準”)
修改單,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問
標準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工業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重點行業,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相關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2015年國家發布了《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項標準的發布實施有力削減了污染物排放,促進了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推動了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但在三項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上述行業仍存在一些環節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確、與生產實際不相符等問題。為進一步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使標準更貼合當前行業生產實際和環境管理需要,持續提升相關行業VOCs綜合治理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對三項標準內容進行了修改。
問
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三項標準修改單聚焦行業重點和亟需解決問題,采取寬嚴相濟策略,在加強關鍵環節管理的同時調整部分與生產實際不相符內容。
(一)優化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與修復要求。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是對工業生產過程中有機物料泄漏進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術。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單分類優化了泄漏檢測要求,對低泄漏的密封點減少檢測頻次,對采用低泄漏設備和低VOCs原輔料的豁免檢測,增加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泄漏檢測與修復要求。
(二)細化廢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將原標準中要求廢水液面全部加蓋密閉修改為對高濃度有機廢水液面加蓋密閉,對排放量小、排放濃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對排放量大、排放濃度高的排放源實施排放濃度和處理效率雙重管控,提高廢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針對性、有效性。
(三)完善儲罐和裝載設施運行控制要求。針對目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和呼吸閥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確、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修改單增加儲罐運行維護要求,明確呼吸閥的泄漏檢測值,為日常維護及判定呼吸閥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據。針對石油煉制工業油品裝載設施,強化底部裝載要求,增加頂部浸沒式裝載密閉要求。
(四)調整塑料制品工業的適用范圍和治理要求。針對合成樹脂生產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點,對塑料制品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簡化為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五)提升標準可操作性。修改單明確了企業有組織排放、邊界達標判定、LDAR違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細化規定了采用燃燒工藝處理VOCs廢氣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鍋爐等設施協同處理VOCs廢氣的去除效率認定等要求,以便企業更好地規范排污行為。
問
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答:修改單修改過程中,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行業協會及部分重點企業全程參與編制,市場已有預期,部分企業已在籌備改造工作。自2024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全面實施,現有企業實施修改單中不需要設施改造的規定。對現有企業需進行設施升級改造的規定,包括酸性氣回收裝置和烷基化廢酸再生的排放限值、廢水液面有機廢氣收集后的處理效率、儲罐呼吸閥的泄漏控制和儲罐附件的密封、汽車罐車的底部裝載等,自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給予企業充足升級改造時間。
問
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答:修改單的實施具有良好的環境效益,對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有積極作用,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修改單的實施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可使企業從源頭減少VOCs物料損耗,減少不必要的環保投入,更加聚焦關鍵環節污染物減排,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供稿 |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編輯 | 宋祥
原標題:解讀 |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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