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垃圾分類城鄉一體化發展,因地制宜構建垃圾分類體系,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潮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潮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動物尸體、建筑垃圾等其他固體廢物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其中提到,快遞企業應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鼓勵快遞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外賣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環保包裝選項;鼓勵垃圾回收經營者在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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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垃圾分類城鄉一體化發展,因地制宜構建垃圾分類體系,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相關規劃建設、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源頭減量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動物尸體、建筑垃圾等其他固體廢物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玻璃、織物和金屬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廚余垃圾,相關機構、個人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農貿市場、超市等場所的果蔬、腐肉等其他廚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主要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廢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屬地負責、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城鄉一體、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強制分類制度,逐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管理目標。統籌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處理等保障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議事機制,綜合協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
再生資源回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推動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搭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
市、縣(區)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和供銷、團委、婦聯、郵政管理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引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區域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鼓勵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活動,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理結構和設施總體布局。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中轉設施、處理設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建設、宣傳推廣、教育培訓、設施建設等工作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現行技術標準和要求,綜合考慮居民數量、產生垃圾總量、收運方式等因素,科學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以及大件垃圾收集點,收集點位置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點地面應當硬化,無污水積存,收集容器應當密閉,防止水分和氣體外溢。室外設置的收集點應當配置雨棚,有條件的收集點可以配置洗手、照明、智慧化管理等設施。
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區域實際情況細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種類,合理規范收集容器設置數量。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建設、改造生活垃圾轉運站,適應生活垃圾分類功能需求。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銜接。
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有害垃圾貯存點、貯存中心的規劃和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等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并配套拆分場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廚余垃圾應當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鼓勵具備條件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配置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大件垃圾拆分后的可回收物應當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經拆分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應當實行無害化處理。
綠化作業垃圾經破碎后通過堆肥或者作為生物質燃料等方式資源化利用,其中有使用價值的較大樹干可以在除去枝葉后直接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場地、收集亭、垃圾房、中轉站等設施。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配置標準,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配套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住宅區,應當按照標準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國家、省、市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引,并會同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分類投放查詢、預約回收、再生資源企業信息、投訴舉報等服務。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公布:
(一)城鎮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等,委托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負責;沒有委托物業管理且沒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和天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實際管理人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投放管理責任人并公布。
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分類投放要求。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和分類投放指導、監督。
(三)保持收集設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對翻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污染或者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六)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和單位實行生活垃圾內部駁運的,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駁運。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劃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引導居民將分類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運車輛,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設置誤時投放點。
鼓勵投放管理責任人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內,鼓勵可回收物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內。
(三)廚余垃圾應當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內。
(四)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廢棄物品,應當投放至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點,或者交由收運服務單位收集,不得隨意丟棄在街邊等其他公共區域或者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等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確定收運時間,并向社會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預約收運時間。
(三)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由各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確定收運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可以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的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或站點。
(二)垃圾運輸應當安全、及時、環保、高效,運輸過程中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生活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模式應當根據收集站的分布、運輸距離和運輸量,并結合地形和路況等因素確定。
(五)垃圾裝載時,應當規范操作,減少對居民休息的影響;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時間宜避讓道路交通高峰時段,減少對居民通行的影響。
(六)垃圾裝運量應當以車輛的額定荷載和有效容積為限,嚴禁超重、超高運輸。
(七)運輸完成后,運輸車輛應當到指定地點進行排水,并對車身、車輪和箱體內部等進行沖洗和清理。
(八)應當建立垃圾分類運輸臺賬,記載內容應及時、完整和準確。
(九)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作業要求。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由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備相應處理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三)廚余垃圾主要采用集中化、規?;绞竭M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中。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大件廢棄物品拆分后應當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屬性進行分類,再按照前款要求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防止或者減少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鼓勵研發、引進和應用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先進技術、工藝、材料、裝備。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管理臺賬,定期向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五)定期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作業要求。
第五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組織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予以標注,并依法進行回收。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減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倡導住宿經營者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倡導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三十條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環保辦公,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實行環保辦公,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買賣、租賃、互換、贈與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鼓勵快遞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
外賣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環保包裝選項。
鼓勵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鼓勵垃圾回收經營者在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激勵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的日常宣傳、管理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把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集容器類別標識等生活垃圾分類知識作為學校德育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加強對旅游者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期間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家政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家政人員技能培訓的內容。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組織者加強對活動參與者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督促活動參與者做好現場垃圾的分類投放工作。
第三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通過建立全流程信息監管系統、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并納入年度綜合考核。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督導員,加強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的業務能力,并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有關監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受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城鎮居住地區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農村居住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通過個人繳納、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三)規定,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工程技術標準、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相關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