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制定背景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于印發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土壤〔2021〕21號)、《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云環通〔2021〕221號)、《“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土壤〔2021〕120號)、《云南省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云環通〔2022〕120號)等要求,2023年起應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及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任務較重區域執行《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顆粒物和鎘等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環辦土壤〔2021〕21號文還要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明確,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為貫徹落實以上要求,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報請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并印發了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在重點區域執行顆粒物和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通告》主要內容及亮點
(一)《通告》內容
1、執行區域。圍繞農用地土壤詳查結果、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情況、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重金屬排放情況及重點金屬礦區分布情況等,同時結合云南省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最終確定我省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及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任務較重集中區域。其中: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昆明市東川區湯丹鎮、因民鎮、拖布卡鎮;曲靖市會澤縣寶云街道、娜姑鎮、礦山鎮、者海鎮、大海鄉、老廠鄉、五星鄉;紅河州蒙自市雨過鋪街道、老寨苗族鄉,個舊市雞街鎮、大屯街道、老廠鎮、卡房鎮、沙甸街道,建水縣臨安鎮、官廳鎮;文山州馬關縣夾寒箐鎮、都龍鎮;怒江州蘭坪縣金頂街道。
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任務較重區域:昆明市東川區銅都街道、湯丹鎮;曲靖市會澤縣寶云街道、者海鎮;紅河州蒙自市雨過鋪街道、草壩鎮,個舊市錫城街道、雞街鎮、大屯街道、老廠鎮、沙甸街道,建水縣臨安鎮;文山州馬關縣馬白鎮、都龍鎮;怒江州蘭坪縣金頂街道。
2、執行行業及標準。根據環辦土壤〔2021〕21號、環固體〔2022〕17號要求,并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明確了鉛鋅礦、銅礦、鎳鈷礦采選行業,鉛鋅、銅、鎳鈷冶煉行業,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等行業企業顆粒物及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按照《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2010)及其修改單、《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7-2010)及其修改單中大氣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排放標準》(GB31573-2015)大氣和水污染物特別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執行。
3、執行時間。圍繞落實落細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明確了相關行業企業執行時間。一是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按上述要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二是本通告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已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不能穩定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加快改造治理,在2025年1月1日前實現穩定達標。
4、其他要求。一是結合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意見》(環固體〔2022〕17號)要求,昆明市東川區,曲靖市會澤縣,紅河州蒙自市、個舊市、建水縣,文山州馬關縣,怒江州蘭坪縣等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的鉛鋅冶煉和銅冶煉行業企業,繼續執行環固體〔2022〕17號有關要求;二是圍繞國家標準規范修訂、云南省重金屬污染防控需求、項目審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提出了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其他要求。
(二)亮點與特色
1、有效銜接國家現行政策要求。如結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意見》(環固體〔2022〕17號)要求,云南省7個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特別排放限值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執行;
2、充分考慮省內重點行業企業實際情況。因歷史原因,我省重點區域鉛鋅礦、銅礦、鎳鈷礦采選行業,鉛鋅、銅、鎳鈷冶煉行業大部分規模相對較小,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設施水平不高,因此在執行時間上,考慮了特別排放限值的改造期,因此《通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三、《通告》推進落實的意義
“土十條”實施以來,我省重點區域的污染問題逐漸暴露,局部甚至已經威脅到當地群眾的糧食、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有效防控涉重金屬環境風險,進一步加強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經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并發布了《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在重點區域執行顆粒物和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通告》的制定與落實彰顯了我省污染防治攻堅決心,對深入推進重金屬污染防控及土壤環境保護意義重大。
一是《通告》的實施,顆粒物和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提高了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一些以前主要依靠犧牲環境來獲得競爭優勢的落后工業企業面臨淘汰出局的危機,迫使企業要采用更先進的工藝、更清潔的生產技術和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發揮規模效益,切實削減污染物排放,使企業逐漸向環境友好的方向發展,從而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
二是《通告》的實施將進一步助推重點區域污染物排放管理,淘汰高污染、高消耗型的企業,提高環境準入門檻,促進區域產業結構重新布局,讓土壤休養生息;
三是《通告》的實施,是對重點區域進行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抓手,隨著《通告》的落實必將有力地促進改善環境質量,讓群眾吃的放心,保障群眾身體健康。
四、《通告》推進落實計劃措施
(一)建立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企業清單
相關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清單、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等日常掌握情況,組織專人梳理排查轄區內須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企業及排污環節(設備),建立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企業清單,于2024年3月20日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二)實施治污設施升級改造
相關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有關企業開展顆粒物和重點重金屬污染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情況自查,并加快組織企業完成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方案等內容變更;自查達特別排放限值的,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削減措施、減排量,作為總量替代來源的還應載明出讓量和出讓去向;自查達不到特別排放限值的,督促盡快開展治污設施升級改造,并建立逐級調度、督查、通報機制,對改造進展緩慢的企業及時提出警示,對拒不執行改造的,依法實施處罰。2024年5月底前,相關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將行特別排放限值企業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及整改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三)嚴格環境執法
為確保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工作取得成效,自2025年1月1日起,相關州(市)應對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企業按1次/月的監測頻次持續開展為期6個月的監督性監測,對無法穩定達國家特別排放限值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2025年7月底前,將轄區重點行業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
(四)跟蹤評估
相關州市結合特別執行要求,對轄區內重點區縣特別排放限制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并于2025年7月20日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將根據情況對重點區縣進行抽檢及跟蹤評估,確保特別排放限制執行工作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