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污染環境類違法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辦理,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違法案件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認定細則》,現公開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違法案件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認定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違法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辦理,明確“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且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可以認定為“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可以不啟動索賠程序。
第三條 經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法制部門估算,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在3000元以內的污染環境類違法案件。
第四條 違法排放水污染物,且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一)違法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含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病原體、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二)廢水中水污染物最大超標倍數不超過排污許可證或者環評批復排放濃度限值的0.2倍(5.5≤pH值<6.0或者9.0
第五條 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且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一)違法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包含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病原體、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二)廢氣中大氣污染物最大超標倍數不超過排污許可證或者環評批復排放濃度限值的0.2倍,并且最大超標倍數污染物的排放量在0.1噸以內。排污許可證與環評批復的排放濃度限值不一致的,按照排污許可證的排放濃度限值計算。
第六條 非法排放、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數量在10噸以內。
第七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于本細則:
(一)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域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內發生的污染環境類違法案件;
(二)重污染天氣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涉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機構認為不屬于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本細則中所稱的“以內”包括本數。
第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或自治區對認定“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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