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23年9月28日發布,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將進一步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
文件明確,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文件鼓勵和支持利用智能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海綿城市設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或者其他重點區域,設置警示標識,建立預警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供以下支持:
(一)完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產業扶持政策;
(二)鼓勵、支持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三)引導和支持非常規水資源的科學利用;
(四)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五)其他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措施。
全文如下:
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2023年9月28日吳忠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保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中,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排水設施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環,規劃引領、因地制宜,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審計、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的宣傳,普及海綿城市科學知識,提升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認知與參與度。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納入規劃條件。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更新、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綠地、水系、防洪排澇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融入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劃,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堅持目標導向,通過規劃建設和管控制度建設,將海綿城市理念落實到城市建設管理全過程。
城市已建區域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進行建設,因場地或者項目類型限制,不具備海綿城市建設條件的項目類型應當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豁免清單。
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豁免清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建立和完善從項目立項到工程竣工驗收全過程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服務機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海綿城市雨水資源化利用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入使用;
(二)建設單位在設計招標文件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要求;
(三)設計單位在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設置海綿城市設計專篇(章);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建設管理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審查;
(五)施工單位嚴格按圖施工,對海綿城市建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隱蔽工程在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查;
(六)監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七)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并依法報備。
第十七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補充或者補正。
第十八條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維護監管。社會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投資,誰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更新維護。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智能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損毀。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或者其他重點區域,設置警示標識,建立預警機制。
在海綿城市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供以下支持:
(一)完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產業扶持政策;
(二)鼓勵、支持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三)引導和支持非常規水資源的科學利用;
(四)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五)其他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并設立引導、獎勵和補助資金予以鼓勵。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評價考核制度,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職責實施以下監督措施:
(一)對海綿城市工程建設全過程和運行維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海綿城市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規程;
(二)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海綿城市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建立海綿城市設施數字化信息數據庫,提高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效率;
(四)組織對海綿城市運行維護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