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寧德市漁業資源豐富,發展海水養殖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我市海水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全國重要的海水養殖區域。我市海水養殖面積大、種類多,海上養殖曾經存在無序、無度、無質等問題,為此,我市從2018年開始實施為期兩年的綜合整治,經過整治,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取得顯著成效,生產空間布局得到優化,轉型升級目標基本實現,優美養殖水域生態環境基本形成,治理成果成為全國水產養殖高質量綠色發展典型。為進一步鞏固海上養殖綜合整治成果,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構建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和生產方式,推行生態健康養殖制度,細化上位法的原則規定,制定《寧德市海水生態養殖管理規定》十分必要。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6章35條,分別是總則、養殖規劃、養殖要求與措施、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1.適用范圍。《規定》的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水養殖生產活動(第二條)。2.管理原則。《規定》規定海水生態養殖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綠色發展、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三條)。3.管理主體責任。《規定》規定市、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海水養殖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所轄范圍內海水生態養殖管理的相關職責。(第四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域生態保護,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共同監管(第五條)。4.生態健康養殖模式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規定》規定鼓勵生態健康養殖模式(第六條),開展養殖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應用推廣(第七條)。
(二)養殖規劃。1.編制養殖規劃。《規定》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當地海水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八條)。2.確定三區管理措施。《規定》規定養殖規劃要與相關規劃銜接,明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養殖區管理措施(第九條)。3.科學養殖要求。《規定》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科學劃分養殖功能區,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第十條)。4.養殖實施方案。《規定》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域灘涂水產增養殖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三)養殖要求與措施。1.依法持證養殖。《規定》規定養殖單位和養殖戶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需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水域灘涂養殖證。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水域灘涂養殖權的,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經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繼承、轉讓、抵押、出租海域使用權或者轉讓、抵押、出租水域灘涂養殖權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六條)。2.海水養殖生產規定。《規定》規定養殖單位和養殖戶應當遵守的關于養殖范圍規模、養殖用藥等八個方面的禁止性規定(第十七條),以及養殖尾水排放、垃圾處置和投餌投肥等方面的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3.推廣新型養殖設施。《規定》規定鼓勵綠色能源應用,推廣漁排“風光儲充用”微電網建設(第二十二條)。4.金融、保險鼓勵措施。《規定》規定支持多種形式的互助保障制度(第二十三條),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水產養殖貸款業務(第二十四條)。
(四)監督和管理。1.網格化治理。《規定》規定沿??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漁排網格化治理制度(第二十五條)。2.加強良種培育。《規定》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原良種場建設,加強良種選育攻關(第二十六條)。3.水環境質量監管。《規定》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養殖水域及養殖投入品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4.漁業疫病防治。《規定》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漁業病害疫病預報、預警系統和應急機制(第二十八條)。5.水產品質量監管。《規定》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養殖單位和養殖戶應當接受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樣檢測(第二十九條)。
(五)法律責任。《規定》在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基礎上,規定養殖單位和養殖戶未取得合法證件或者超越合法證件許可范圍擅自養殖生產的,棄置廢棄養殖設施的,違法使用不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要求材料建造海水養殖設施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
(六)附則。海水養殖定義內容(第三十四條)及《規定》實施日期(第三十五條)。
咨詢部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
咨詢電話:0593-2768632
原標題:《寧德市海水生態養殖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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