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浙江省持續推進環評審批制度改革,環評審批效率不斷提升,環評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作用不斷凸顯。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環評改革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規范完善的問題,影響了改革紅利的進一步釋放。如“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降級環評報告格式規范要求不統一,“多評合一”“打捆”審批范圍、編制要求、審批層級未明確,個別地方違規設置環評審批前置條件等。起草我省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改革行為,加大改革力度,拓展改革內涵,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需要,也是激發企業市場活力、助力“兩個先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二、指導意見明確了哪幾項改革舉措?
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明確了壓減環評范圍、精簡環評內容、實施“多評合一”、開展“打捆”審批、推進“兩證審批合一”、強化要素保障、規范中介行為、優化辦事流程等八項改革舉措。
三、壓減的環評范圍有哪些?
指導意見進一步縮小了需要環評的項目范圍,明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外的項目無需環評。“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五類項目免于環評備案管理。“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而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生物藥品制造及其研發中試項目,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四、精簡環評內容中對環評報告簡化后的編制填報要求是怎么規定的?
指導意見明確了“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環評報告簡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編制填報格式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簡化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進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簡化為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適用于環境影響報告表簡化為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格式要求進行填報(登記表格式見指導意見附件)。按照“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政策,簡化為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實行承諾備案管理,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登錄浙江省審批監管平臺辦理備案手續。
五、“多評合一”改革內容是什么,編制審批有什么要求?
“多評合一”是指同一建設項目涉及陸域環評、海洋環評、輻射環評、入海入河排污口設置等多個生態環保事項的,可以納入一個環評文件,開展一次審查,出具一個批復。“多評合一”的環評文件應由一個單位主持編制,并由該單位中的一名編制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有其他單位參與編制或者協作的,編制單位應當對參與編制單位或者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多評合一”中陸域環評、海洋環評、輻射環評等不同事項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一致,有編制報告書的,也有編制報告表的,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等級最高的確定,按照報告書進行編制。不同事項環評審批權限不一致的,如有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也有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
六、“打捆”審批改革內容是什么,編制審批有什么要求?
“打捆”審批項目主要有兩類,一是位于同一設區市或縣(市、區)的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等級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類項目,二是位于產業園區內同類行業的報告表項目。開展“打捆”審批的項目,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打捆”環評應明確各建設單位建設內容、污染物排放及相應環保責任。在報批“打捆”環評時,各建設單位應作為“打捆”環評共同的申報主體,向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環評審批申請。各個報告表項目“打捆”后仍按報告表進行編制。不同事項環評審批層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對于“打捆”環評審批后發生變化需要判斷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的,按照“打捆”前單個項目內容分別進行判斷,若其中有單個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的,則該單個項目重新辦理環評手續,其余“打捆”項目無需重新辦理環評手續。
七、“兩證審批合一”改革內容是什么?
對于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只要企業愿意,均可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改革。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企業在辦理項目環評審批時,可以同步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對于尚未建成投產的排污單位,在排污單位投產排污之前開展現場核查。建設過程中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動的,依法重新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證;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排污前一次性變更排污許可證。
八、要素保障改革有哪些內容?
主要是進一步優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管理。對納入省級以上的重點建設項目,屬地排污總量指標不足時,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的基礎上,可以通過省級排污指標儲備庫或者全省范圍內統籌調配予以支持解決。“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建設項目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項目環評審批中,建設單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說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管理臺賬。
九、如何進一步規范環評中介行為?
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環評單位信用監管,實施環評質量常態化抽查考核通報制度,切實提升環評單位技術支撐能力水平。環評單位需要遵守明碼標價規定,主動向建設單位告知環評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明確環評與其他環境咨詢、環保投入等工作邊界,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建設單位指定環評單位。
十、如何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
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違規設置環評審批前置條件,不得將設備采購、工程承包、鄉鎮政府同意意見作為環評審批前置條件。涉及法定保護區域的項目,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門意見不作為環評審批前置條件。全面實施環評審批代辦服務,不得要求企業上門多頭多次匯報。對具備基本條件的重大項目采取容缺受理,先行組織開展技術審查等工作,待容缺要件完成后第一時間予以審查和批復,推動重大項目早審批早開工早投產。
十一、施行時間。本通知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解讀機關及解讀人。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聯系方式:0571-2819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