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修訂后,2023年12月下旬,四川省3部門形成發布《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文件明確了包括各方責任、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等六大內,將進一步加強全省建設用地土壤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防控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全文如下:
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各方責任
第三章 調查評估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用地土壤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防控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等有關要求,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以下六類建設用地:
(一)有色和黑色金屬礦采選、有色和黑色金屬冶煉、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汽車制造以及鉛蓄電池、焦化、電鍍、制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垃圾焚燒等行業企業關閉、搬遷的;
(二)垃圾填埋場、污泥處置場和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場所關閉或者封場的;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用途擬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
(四)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以下簡稱一住兩公,一住兩公的確定以國家國土用途管制分類要求為準);
(五)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性建設用地、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上述六類建設用地應按國家和省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土壤生態環境管理相關工作(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對造成土壤污染、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二章 各方責任
第五條 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建立第二條第(一)(二)(三)(五)(六)類地塊清單和污染地塊名錄。名錄和清單應動態更新。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用途、規劃實施、使用權的收儲收回和供應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第二條第(四)類地塊清單并動態更新;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第二條第(一)(二)(三)(五)(六)類地塊清單、污染地塊名錄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三)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并對其結果負責。通過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相關工作信息。
第七條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條 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要求開展責任人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條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并對出具的調查報告、實施方案、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受委托從事風險管控、修復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的效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承擔相應責任,并做好風險管控、修復過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第三章 調查評估
第十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建設用地詳細規劃和供地管理、用途變更和使用權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信息書面通報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第二條第(一)(二)(三)(五)(六)類地塊土地使用權人相關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確定第二條規定的六類地塊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并督促其將地塊有關信息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編制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及時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并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于評審通過后30個工作日內將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將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類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應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十二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將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評審信息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地塊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內容。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還應當包括污染類型、污染來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內容,并附具采樣信息和檢測報告。
對尚未明確土地規劃用途的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用途第一類、第二類用地的風險篩選值分別進行評價,并明確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相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按照建設用地規劃用途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評價結果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評審意見,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同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對納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及時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并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于評審通過后30個工作日內將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及時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將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將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評審信息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地塊基本信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狀況及其范圍、以及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污染的影響情況、應當關注的污染物、暴露途徑、公眾健康風險水平、風險管控、修復目標及基本要求等主要內容,并附具采樣信息和檢測報告。
對于尚未明確土地規劃用途的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用途第一類、第二類用地分別進行評估,并明確地塊是否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按照建設用地規劃用途第一類用地風險評估結果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評審意見,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十九條 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按照國家和省等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及土地用途,編制風險管控方案或修復方案,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土壤污染責任人在實施風險管控或修復期間,應當將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的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或修復。
對擬開發利用為“一住兩公”的污染地塊,應當選用無需實施后期管理的風險管控、修復方案。
第二十一條風險管控、修復方案應當包括項目背景、地塊問題識別、風險管控或修復模式、技術篩選、技術工藝路線和工藝參數、技術方案設計、地下水污染防治、環境管理計劃、工程設計、成本效益分析、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風險管控、修復期間,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參照《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修復二次污染防控技術指南》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公告牌,公告牌的設置應符合《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及修復施工相關信息公開工作指南》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風險管控、修復原則上應當在原址進行。確需轉運污染土壤的,施工單位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日清挖量、堆存量、堆存位置及轉運量等信息,并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信息,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轉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施工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轉移、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土壤污染責任人在風險管控、修復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可采取視頻、照片、文字等多種記錄形式,建立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體系,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監理要求并督促整改。風險管控、修復工程完成后,監理單位可編制監理工作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包含風險管控、修復范圍、工程量核定、實際過程工藝參數、過程污染防治措施落實和污染土壤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因實施風險管控、修復不當等原因,造成地塊周邊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大氣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環境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風險管控、修復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其他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制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及時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并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組織評審。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于評審通過后30個工作日內將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及時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第二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將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評審信息、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信息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八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意見,及時將達到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地塊概況、地塊概念模型、效果評估布點方案、生態環境措施落實情況、是否達到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后期環境監管建議等內容,并附具采樣信息和檢測報告。
第三十條 風險管控、修復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編制后期管理計劃,并報送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后期管理計劃應當包含實施主體、
環境監測計劃、運行與維護措施、制度控制措施、應急預案、資金保障計劃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建設用地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機制,充分應用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聯動監管。
未達到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要求開展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有效管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保障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和省有關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負有建設用地土壤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負有建設用地土壤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調查、了解建設用地的有關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或者監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要求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在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時,弄虛作假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的通知》(川環發〔2018〕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