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毒地事件”最近又火了。本來,這不算是個新聞,因為前幾年就曾經有過幾輪報道,但最近這件事又有新的進展。
最新進展是,11月4日,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家嘴,600663.SH)發布公告稱,因土壤污染產生侵權糾紛,其下屬子公司已將蘇鋼集團、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告上法庭,索賠100.4億元。
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已經正式進入了訴訟階段。
由于陸家嘴是上市公司,所以他們的公告迅速引起關注,并引發一波輿情。迫于壓力,11月10日,蘇鋼集團也發布《情況說明》,對此事進行了回應。目前,陸家嘴和蘇鋼集團各執一詞,案件的幾個關鍵點還存在爭議。未來結果如何,也有待于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1 土地轉讓后發現污染,陸家嘴索賠100.4億
蘇州毒地事件,最早肇始于2016年。
2016年10月,陸家嘴全資子公司上海佳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華寶信托-安心投資20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由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佳二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劣后級委托人)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聯合競得蘇鋼集團掛牌出讓的蘇州綠岸公司95%股權。
這家蘇州綠岸公司是蘇鋼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名下持有蘇州市高新區滸墅關鎮蘇通路北、蘇鋼路東的蘇地2008-G-6號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共分為17幅子地塊,建筑面積超100萬平方米,紅線內使用權面積約65.95萬平方米。
彼時,陸家嘴看中的正是這個百萬平米的地塊,所以經過222輪競拍,以大約85.25億元的總金額拍下蘇州綠岸的股權,希望將這個項目打造為“蘇州高新區首個百萬方城市區域綜合體”,作為公司開啟轉型、實行“走出去”戰略的重要一環。
不過,這個地塊原來是蘇鋼集團的老廠區,屬于工業用地,2013-2014年才調整用地規劃,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商辦、工業(研發)、教育等。
因此,蘇鋼集團在2016年8月掛牌時就披露過信息,蘇州綠岸名下地塊中,非焦化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未受到污染,可再開發利用;焦化區域的污染主要集中在4號地塊局部區域,根據修復目標值,最終確定0-18米深度內,污染范圍為17542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為39604立方米(股權交易后,綠岸公司已就這些污染范圍進行了治理修復)。
買下土地以后,陸家嘴按照計劃進行了開發。但到了2021年,他們意外發現已建設教育設施的2號、13號地塊及尚未開發的3號、4號地塊均存在嚴重污染風險,土壤或地下水中諸多元素大幅超標,不符合該等地塊原對應的規劃用地標準,4幅地塊面積合計約11.8萬平方米,于是便向當地政府部門進行了報告,并暫停相關開發建設工作。
到了2022年4月10日,江蘇省公布的《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我省移交的第六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也顯示,蘇州市高新區滸墅關蘇州綠岸項目17幅土地,用地面積約66萬平方米,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結果顯示多處地塊土壤中苯并芘、萘嚴重超標,不符合用地標準(2、3、4與13號地塊)。
地塊發現污染問題了,開發工作只能被叫停,隨后由專業機構對該地塊進行了土壤調查。
今年2月2日,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公布了調查報告。結果顯示,調查發現本地塊部分土壤樣品存在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超標污染物包括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 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苯、汞等。
此外,部分地下水樣品也存在關注污染物濃度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的情況,超標污染物包括二氯乙烷、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萘、氰化物、汞、砷等,其中,有地下水樣品含有石油烴。
也就是說,這個地塊的土壤、地下水均存在污染物濃度超標的情況,而且部分超標污染物具有致癌風險。
除了污染問題,陸家嘴還表示,公司組織專門力量核查發現,在蘇地2008-G-6號地塊調規變性及出讓過程中,不排除蘇鋼集團、環境檢測機構等存在涉嫌一系列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等可能,導致存在嚴重污染的土地進入公開交易市場,并在掛牌轉讓綠岸公司95%股權時隱瞞了相關信息。
目前,陸家嘴旗下的蘇州綠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暫停相關開發、建設、銷售工作。而據《中國房地產報》報道,在停工前,蘇州綠岸項目的學校、幼兒園、商業體、健身公園及部分住宅等均已完工且達到交付標準。數據顯示該公司在工程建設方面投入的金額約22億元,對應的存貨金額達113億元。
正是由于損失嚴重,所以今年11月,陸家嘴及其子公司將蘇鋼集團和幾名被告告上了法庭,索賠100.4億元。
2 蘇鋼集團做出回應,聯合體方知悉污染仍啟動項目建設
陸家嘴發布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后,11月10日,蘇鋼集團也發布《情況說明》對此事進行了回應。
他們的說明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土地轉讓時蘇鋼集團已如實披露土壤污染信息
蘇鋼集團表示,在2016年轉讓股權時,我司已如實披露了第三方專業機構關于蘇州綠岸名下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調查結果及報告全文,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明確提示了該范圍中部分地塊原為鋼鐵焦化生產區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風險。
由佳灣公司和華寶信托(后所持股份轉讓給佳二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在交易時即已知悉上述情況,并承諾接受所有現狀、瑕疵和風險。
關于這一點,其實此前的公開信息就能解釋清楚。2016年掛牌時披露的信息是“非焦化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未受到污染,可再開發利用;焦化區域的污染主要集中在4號地塊局部區”。
但2022發現的問題是,2、3、4與13號地塊均存在嚴重污染風險,土壤或地下水中諸多元素大幅超標。
也就是說,掛牌時說的只是4號地塊存在污染,但后續發現其他地塊也存在問題。
2 陸家嘴受到當前的損失,也與他們自己有關
蘇鋼集團表示,根據2022年土壤調查的結果,此次轉讓的17幅地塊中,7、8、9、11、12、13、14、15、16、17號地塊是沒有問題,屬于“可安全利用地塊”。
有問題的是焦化區的1、2、3、4、5、6號地塊,以及非焦化區的10號地塊,經治理修復后可安全利用,其中僅2號地塊已經開發建設。
而按照蘇鋼集團的說法,早在2019年,聯合體方(也就是陸家嘴方)就已經知悉2號地塊不符合環保要求,但他們在沒有依法完成土壤污染調查和修復治理的情況下,就啟動了該地塊項目建設,最后因為無法通過環評驗收而未能啟用。
也就是說,2號地塊“未修復即建設”,最后無法通過環評,主要的責任是陸家嘴方面。
此外,蘇鋼集團還表示,2016年披露報告時,已明確指出,“要嚴格控制場地內及場地附近開展造成地下水擾動的施工”“場地開挖前必須做好適當的防護措施,進行環境監理,避免污染物擴散,對周邊環境及居住區產生影響”。
但他們了解到,聯合體方在開發建設蘇州綠岸地塊期間,沒有按照有關要求建設地下水阻隔墻及采取其他防護措施,存在擾動地下水、搬運土壤造成部分環境交叉污染的行為和施工作業不規范造成二次污染的行為。
也就是說,蘇鋼集團認為是陸家嘴方的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有錯誤,由此導致了“二次污染”。
綜合來看,蘇鋼集團的看法是,陸家嘴方在知悉2號地塊不符合環保要求仍啟動開發,并且建設方式錯誤導致“二次污染”,因此也應對損失負責。
截止“環保圈”發稿時止,陸家嘴方面尚未對蘇鋼集團的《情況說明》做出回應。
3 歷史原因是主因,出路在于源頭管控
這一案件中,除了蘇鋼集團,陸家嘴方還將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一并告上法庭。
在他們看來,這些機構在之前的土地掛牌轉讓,以及土壤調查中,或許一定存在責任。
本案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蘇州綠岸地塊的轉讓行為是發生在2016年,而《土壤污染防治法》是2018年才頒布實施的。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很難用后面的法律規定去要求之前的行為。
事實上,本案暴露出來的一些土壤污染及土地轉讓問題,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一些歷史原因,由于早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認識不到位,相關技術導則規范不健全,調查技術手段受限等原因,導致部分重污染行業建設用地地塊調查結果失真,修復不到位,從而引發了后續的風險。
本案中,蘇州綠岸地塊的轉讓行為恰巧發生在2016年10月。大家知道,正是這一年4月,就在距離蘇州不遠的常州,央視曝光了著名的“常州外國語學校毒地事件”。緊接著,在這一年5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印發,它還有個更為人熟知的名字叫“土十條”。
而“土十條”中規定,2016年底前,要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自2017年起,各地就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也就是說,蘇州綠岸地塊的轉讓,正好趕在了“土十條”這些規定實施之前,所以完美地規避開了這些新規。
事實上,與其像現在這樣事后再去追究責任,亡羊補牢似得開展土壤修復,最好的辦法還是在源頭就開展用途管控,防止這些受污染的土地流轉到建設環節。
例如,2021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就提到,“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等行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也要求,“嚴格控制
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以及農藥、鉛蓄電池、鋼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等行業中土壤污染嚴重的地塊用途,不宜將其規劃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態空間”。
也就是說,按照最新的精神,蘇州綠岸地塊其實壓根就不應該規劃為居民區和學校用地。
不管怎么說,環境保護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誰污染,誰治理”,畢竟這些土壤問題源頭上還是蘇鋼集團造成的,陸家嘴作為房地產開發商,其房地產建設行為理論上并不會造成土壤和地下水超標。
所以,在本案中,蘇鋼集團無疑需要承擔起一部分土壤修復的責任來。否則,如果工業企業將土壤污染后,只要將土壤轉讓出去,就可以逃避土壤修復的責任,這無疑是違背“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
畢竟,類似的案件,此前在武漢、重慶也發生過,很難保證以后就不會再次出現。所以這次“蘇州毒地事件”的最終判決結果,對于今后其他類似的案件也將起到極強的參考意義。
當然,這次的事件可能還摻雜了一些土壤污染以外的因素,比如房地產市場行情不好,開發商的訴求或許不是土壤修復而是退地。但那就是環保之外的另一個問題了,在此不做討論。
原標題:索賠100億!“史上最貴”土壤污染案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