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3〕20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23年8月28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危險廢物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轉移、利用、處置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廢物定義】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是指下列固體廢物:
(一)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
(二)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鑒別程序,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按照前款第二項的規定鑒別或者認定為危險廢物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向社會公示。
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且不能分離的,按照危險廢物管理,但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除外。
列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的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
第四條 【基本原則】
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減量、全過程監管和污染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重點內容,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突發環境事件產生危險廢物的應急處置的投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互通,研究解決危險廢物管理中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重大聯合執法活動。
第六條 【職能部門職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工作,發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污染風險的情形,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七條 【危險廢物相關單位主體責任】
危險廢物產生、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制度。
前款規定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危險廢物產生、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第八條 【舉報與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危險廢物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接受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權部門處理;處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危廢單位的管理制度與管理人員】
產生、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污染環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危險廢物管理的具體經辦人員和負責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專業知識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危險廢物鑒別要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危險廢物包裝和標識、危險廢物運輸要求、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方法等。
第十條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臺賬和記錄】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的具體內容應當根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確定,遵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永久保存危險廢物管理臺賬。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破產或者注銷的,單位負責人應當將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移交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保存。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本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應當做好每日經營情況記錄,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類別、成分、來源、數量、去向、有無事故或者其他異常情況等事項。
第十一條 【一體化、信息化和智慧管理】
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本市危險廢物收集和預處理轉運中心,對全市范圍內危險廢物、有害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分類等預處理的一體化管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評估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風險,構建危險廢物信息化監管系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打通各部門相關數據,實現跨部門、跨層級、跨領域的數據共享互聯互通,形成全市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追溯與管理“一張網”。
為實現本市所有危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轉運、處置全過程閉環管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收運資質、收運車輛、收運人員、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收運協議以及入庫稱重計量等信息及時輸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監管小程序。鼓勵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將危險廢物相關信息輸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監管小程序。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按月報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產廢單位閉環管理危險廢物】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危險廢物加以安全利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貯存,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十三條 【識別標志】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和包裝物,應當具有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等功能,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識別標志的顏色、信息及格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消除污染處理,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的設施、場所。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組織編制全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場所建設實施方案,明確設施、場所建設的布局和時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場所建設實施規劃,采用投資、補助、補貼等方式,制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運行的資金支持政策。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專門用于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本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目錄,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六條 【危險廢物委托】
委托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的,委托方應當核實受委托方的主體資格、技術能力、類別匹配等情況,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危險廢物委托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合同應當載明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及污染防治要求、收運時間、收運頻次、收運處置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依據本省政府定價目錄管理,具體收費價格和收費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內協商確定。
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書面委托合同的約定及時收集、接收危險廢物,不得無故拒收。
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活動、重污染天氣等情形,導致無法正常收集、接收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告知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并協助其采取臨時環境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分類包裝,包裝物和容器的外表層應當標明危險廢物的形態、性質和安全保護要求。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非危險廢物和危險廢物混合且不能分離的,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產生、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到期前三十日內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危險廢物轉移】
危險廢物的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的危險廢物轉移至省外或者省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市的,應當經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限制環境風險高的砷、鎘、汞、鉈等重金屬類危險廢物跨省轉入本市。危險廢物在本省范圍內轉移的,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移出地和接收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對危險廢物的轉出和接收過程進行監管。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信息,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危險廢物的移出單位應當按照轉移聯單填寫的內容轉移危險廢物;接收單位應當對危險廢物進行查驗,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轉移聯單填寫的內容不符的,應當拒絕接收,并及時向接收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危險廢物運輸】
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在運輸途中拋撒、泄漏、丟棄、傾倒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二十條 【船舶污染物岸上轉移】
岸上轉移處置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預處理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按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實施管理,對危險廢物運輸單位和接收單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四部門對危險廢物轉移、運輸聯合執法】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信息、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動態信息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信息,加強聯合監管執法。
第二十二條 【危險廢物的處置】
危險廢物應當按照特性分類處置。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應當設置對填埋場地下水監測取樣的通道或者測孔。以焚燒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處置設施應當安裝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連網的自動監控裝置,焚燒產生的殘渣、飛灰,應當進行安全填埋。
第二十三條 【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本市范圍內,一家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者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定向利用時,其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豁免的具體實施按本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方案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后處理義務】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單位在搬遷、轉產、關閉之前,應當安全處置已經產生或者貯存的危險廢物,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
第二十五條 【危險廢物環境險】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 【產業園區危險廢物管理】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和產業園區建設規劃,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推進對危險廢物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組織園區內產廢量較小的單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運。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污染防治】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場所建設實施規劃和設施建設、運行的資金支持政策,通過招投標、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統籌安排收集、運輸本行政區域內規模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分類、消毒、貯存、運輸、處置的衛生防疫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置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的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獸醫實驗室、動物診療機構、鄉村獸醫和畜禽養殖場、養殖專業戶,應當參照醫療廢物管理規定,將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危險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的污染防治】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擴大處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市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可以對醫療廢物采取特別防控措施,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分類、收集、包裝等工作。
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市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將相關單位、場所和地點等產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點管控生活垃圾,參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制定相關應急措施。物業服務企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落實就地分類、消毒、收集、運輸等應急措施。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應急處置醫療廢物和重點管控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條 【廢棄電池、廢礦物油的污染防治】
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及配套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通過售后服務、維修、拆解等渠道回收的廢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提供或者委托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
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維修企業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手續時,應當有明確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制度,具備符合條件的危險廢物專用貯存設施、場所。
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應當自行或者通過維修企業交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利用、處置。
廢舊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單位應當對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交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利用、處置。
第三十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
設立實驗室的企業、學校、科研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納入教學活動、科研項目預算,明確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危險廢物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貯存設施、場所進行檢查。
實驗室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規范管理、督導檢查。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應當妥善管理危險廢物,并及時將其交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利用、處置。
第三十一條 【社會生活源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棄電池、廢棄化學藥品、廢棄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油漆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類收集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分類收集,交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利用、處置。
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生活垃圾收運體系,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有害垃圾,結合轄區實際合理設置有害垃圾集中暫存點。
從分類投放點收集轉移至集中貯存點的收集過程,按照國家規定豁免危險廢物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本市小微企業分布情況及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合理確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的數量和布局,鼓勵和支持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依法收集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鄉村等產生的危險廢物。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技術幫扶組,組織現場學習交流,及時指導和幫助小微企業解決危險廢物收集的相關技術問題。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全面覆蓋收集地域范圍內的小微企業。
第三十三條 【危險廢物鑒別】
對需要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固體廢物,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危險廢物鑒別,也可以自行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對鑒別報告內容和鑒別結論負責。
鑒別委托方和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按要求通過全國危險廢物鑒別信息公開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危險廢物鑒別的相關信息,并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在科研、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新污染物廢物,產生單位應當進行危險廢物鑒別,經鑒別為危險廢物的,應當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突發事件中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聯防聯控協調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規范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科學調配危險廢物處置資源,保障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置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備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發生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發生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三十五條 【在特別保護區域建設危險廢物設施、場所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六條【非法管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第三十七條 【代為處置】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無證經營的法律責任】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行政拘留】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的;
(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三)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五)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條 【責任銜接】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設定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參照適用】
液態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和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辦法。
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關于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廢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