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印刷企業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重要排放源。包裝印刷企業主要包括了塑料軟包裝印刷、彩盒印刷、印鐵制罐、標簽印刷等,其他印刷行業亦可參照執行。這類型企業的原輔材料或產品通常含有VOCs,并在原輔料或產品的儲存、運輸、生產過程及末端治理設施等多個環節排放VOCs。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大氣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幫助企業實現節約資源、提高效益、減少安全隱患的有力手段。為提高包裝印刷行業企業VOCs治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出以下包裝印刷企業自查要點:
1 VOCs含量限值及VOCs物料判別
什么是VOCs物料?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物料為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
①實際生產中,需按工序逐一核實是否屬于VOCs物料(VOCs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
②包裝印刷行業VOCs 主要來源于油墨、稀釋劑、清洗劑、涂布液、潤版液、膠粘劑、復合膠、上光油、涂料等含VOCs原輔材料,這些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
注意:VOCs含量需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測定,檢測報告應由具有CMA和CNAS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如無規范的檢測報告,可通過各原輔材料包裝桶或規范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等資料上的各VOCs物質含量,結合原輔材料在施工(即用)狀態下的施工配比判斷,施工配比可通過查閱產品說明書等方式獲取。VOCs含量也可通過現場采樣,經第三方實驗室分析確定。
2 VOCs物料的儲存與輸送
(1)VOCs物料的儲存是否密閉
①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
②逐一檢查企業盛裝VOCs物料(油墨、稀釋劑、清洗劑、涂布液、潤版液、膠粘劑、復合膠、上光油、涂料等)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③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④VOCs物料儲庫、料倉是否為密閉空間[即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VOCs物料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2)涉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過程是否密閉
①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罐車;
②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
3 涉VOCs無組織排放
(1)各施工狀態下VOCs質量占比≥10%的VOCs物料使用過程廢氣是否收集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質量占比≥10%的含VOCs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2)廢氣收集設施效果是否滿足要求
①VOCs廢氣收集系統應先于生產工藝設備啟動,后于生產工藝設備停運;
②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
③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無破損。
(3)廢水集輸系統是否符合規定
對于工藝過程排放的含VOCs廢水,集輸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①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②采用溝渠輸送,如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重點地區為100μmol/mol),加蓋密閉,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4)廢水儲存、處理設施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
含VOCs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重點地區為100μmol/mol),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①采用浮動頂蓋;
②采用固定頂蓋,收集廢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③其他等效措施。
4 涉VOCs有組織排放
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后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2個方面:
一方面是排放濃度控制。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有組織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4部分:印刷業》DB 37/ 2801.4—2017等的規定。
另一方面是處理效率要求。GB37822—2019規定: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要求,企業需進行相應自查:
(1)排放濃度、排放速率是否達標
根據監測報告、在線監測、現場檢測等方式,判斷對應排氣筒的各項大氣污染物是否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4部分:印刷業》DB 37/ 2801.4—2017等標準的規定。
表為DB 37/ 2801.4—2017規定的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
(2)檢查時還應關注排氣筒是否有旁路稀釋排放或直接排放。
(3)是否安裝治理設施及其去除效率是否達標
(4)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是否同步正常運行
(5)治理設施是否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聯網驗收
5 臺賬記錄
(1)是否建立臺賬記錄
檢查企業是否建立生產信息、含VOCs原輔材料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三個重點環節的臺賬記錄。
(2)臺賬記錄是否規范
企業臺賬是否完整,內容是否齊全,記錄是否規范。
原標題:環保科普 | 包裝印刷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問題自查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