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污染土壤水泥窯協同處置環境管理要點的通知
穗環〔2023〕91號
各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污染土壤實施水泥窯協同處置環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污染土壤水泥窯協同處置環境管理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土處)反映。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26日
廣州市污染土壤水泥窯協同處置環境管理要點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污染土壤實施水泥窯協同處置的環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要點。
一、適用范圍
本要點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污染地塊,其土壤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情形。
鼓勵實施污染土壤的原地修復和原地再利用,尤其是汞、鉈等揮發半揮發性重金屬及有機物污染土壤。確需實施外運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執行本要點。
二、管理要求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2017),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污染土壤屬于固體廢物,污染土壤轉運、暫存、處置、利用過程均需落實固體廢物管理要求。此外,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土壤污染修復項目,除執行已有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規定,還需落實如下具體要求:
(一)修復方案
修復方案需表明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并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適用性分析
(1)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土壤應不包含《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T30760-2014)中“不應協同處置的廢物”。
(2)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土壤應具有相對穩定的化學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屬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含量、投加量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2013)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T30760-2014)的要求。
(3)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土壤如VOCs等揮發性物質超篩選值,需論證是否具備運輸、暫存、預處理、處置等全過程負壓的技術條件。
2.處置單位符合性分析
(1)處置項目需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提供該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相關材料(含符合簡化審批要求情形時的環境影響分析論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明確該項目可處置污染土壤或固體廢物。
(2)水泥窯協同處置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應為終端處置設施的所有企業,并具備以下條件:
a)水泥窯為新型干法水泥窯,單線設計水泥熟料規模大于2000t/d。窯爐煙氣除塵應采用高效袋式除塵器,同步運轉率為100%。
b)污染土壤貯存、預處理、輸送、投加等設施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T30760-2014)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2013)要求,具備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措施。
(3)擬協同處置汞、鉈等揮發半揮發性重金屬、有機物污染土壤的處置單位,應已完成高溫段(窯尾)投加設施改造,并配置密閉或負壓輸送設備。
以上(2)、(3)項,需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關鍵頁(含污染土壤類別、處置量,水泥窯窯型、規模與煙氣除塵設備,貯存、預處理、輸送、投加等設施改造情況或依托情況等)及其批復作為支撐,或提供處置單位具備上述條件的其他充足材料。
(4)描述對處置單位相關設施、接收能力(經許可的處置量內剩余可接收量)及管理情況開展現場核查的情況,并提供貯存、預處理、輸送、投加等關鍵設施及管理制度現場核查照片。
3.處置土壤細化說明
明確污染土壤類型、超標污染物種類及含量,需轉運的污染土壤數量,出場土壤的環境質量要求,處置接收單位及水泥窯入窯投加口、投加比例等。申請備案前,修復方案需經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組織的專家咨詢通過。
(二)土壤轉運
1.污染土壤轉運前,需按相關技術規范完成擬轉運土壤的危險廢物鑒別。污染土壤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管理和處置,不適用本文后續條款。
2.污染土壤經鑒別不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內容包括:
a)運輸時間、方式、工具、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處置完成時限及運輸過程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
b)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修復單位與處置單位簽訂的污染土壤處置合同或協議,需明確處置的土壤類別、土壤數量、入窯投加位置等信息且與修復方案一致,約定處置完成時限、處置完成后若干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抄告我局(廣州市內的處置單位無需抄告);
c)土壤處置及再利用期間的相關污染防治責任歸屬,并經責任方書面確認。
d)擬轉運土壤的危險廢物鑒別結果。
3.轉運計劃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廣州市內轉運的,應報所在區、接收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轉運至廣州市外的,應報我局、接收地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同時落實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要求;轉運至廣東省以外的,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規關于轉移固體廢物出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4.污染土壤轉運需采取防撒漏、防揚灑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5.污染土壤運輸過程實施聯單管理,由地塊所在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發放空白聯單并編制聯單流水號。
(三)土壤處置
廣州市內的處置單位,需落實:
1.接收污染土壤的量不得超過經許可的固體廢物處置量;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規定暫存、處置污染土壤;
3.對污染土壤妥善處置,并采取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4.完成每個地塊的污染土壤處置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
(四)效果評估報告
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染土壤的地塊,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還需包含以下內容:
1.土壤出場的環境質量要求相符性分析
分析出場土壤的環境質量是否符合環境管理、修復方案及水泥窯接收要求,并提供相關材料。
2.污染土壤運輸過程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及環境影響說明
說明所有轉運土壤的去向(需提供轉運臺帳、過程影像資料等支撐材料),評估轉運過程二次污染防止措施落實情況及環境影響。明確是否在污染土壤接收單位外進行暫存、預處理,及是否存在二次轉運處理、處置情況。
3.處置單位資格符合性分析及處置進展
根據修復方案中“處置單位符合性分析”要求對處置單位資格進行符合性分析。提供處置進展信息表(格式參見附件)。
4.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區級或以上)監管材料
表明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處置單位接收該地塊污染土壤已知情的材料均可。
(五)其他
1.處置單位應派員參加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的修復方案技術審查會。
2.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修復單位應主動掌握污染土壤場內修復、外運、場外處置等情況,督促場內修復、場外運輸和協同處置相關單位嚴格落實修復方案相關污染防治措施。
三、其它事項
本要點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我局此前相關規定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要點為準。
上級相關部門或我局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