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頒布實施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處罰辦法》),距今已經有13年時間了。
13年間,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績,也對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更多要求。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作了具體部署,2021年7月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也提出了明確規定。
鑒于此,原有的《處罰辦法》已不能充分滿足新時期對生態環境執法的新要求,亟需進行修訂。
在此背景下,生態環境部研究修訂了《處罰辦法》,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實體和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并對近年來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予以回應,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更好適應生態環境執法新形勢。
從2023年7月1日起,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新《處罰辦法》”)正式開始施行。
1 “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
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于企業來講的一大利好,就是更有“溫度”了。例如,新《處罰辦法》中明確了“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規則,增加了“輕微不罰”的情形,強調“說理式執法”,要求將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納入案卷,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寫入處罰決定書,從而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先看看新《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的“不予處罰”的幾種情形。大致有3類: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歸納起來,就是“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這里邊,“輕微不罰”和“無主觀過錯不罰”是不予行政處罰,就是肯定不罰。而“首違不罰”是“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也就是可以罰,也可以不罰。
值得注意的是,“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三要件:一是初次違法;二是危害后果輕微;三是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個例子,就是一些應當編制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沒有按時編制,處于建設階段,但沒有污染物產生,如果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這就符合“首違不罰”的三個要件,可以不予處罰。
再看看“無主觀過錯不罰”,它對行政相對人的要求其實比較高,行政相對人在不存在主觀過錯的情況下,需要主動搜集、保留相關證據,在證據能夠達到“足以證明”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該條款。
此外,雖然新《處罰辦法》規定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不予處罰,但這并不意味著不進行監管。新《處罰辦法》同時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也就是說,即使不予處罰,也要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執法不能以罰代改,也不能“首違不罰”就不管了。處罰不是目的,整改才是執法的目的。
2 5種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除了不予處罰的3種情形,新《處罰辦法》還規定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5種情形。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3、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歸納起來,就是“主動消除危廢后果、受人脅迫或誘騙、主動供述、有立功表現、其他”。有這5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也就是必須減輕,而不是可減可不減。這條規定意味著,行政相對人在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時,應該積極地、及時地采取改正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自己行為的不良后果,從而爭取適用上述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3 生態環境執法更講“力度”了
又是“不予處罰”,又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否意味著新《處罰辦法》力度比此前減輕了?還真不是。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局長趙群英表示,新《處罰辦法》頒布后,生態環境執法其實更講“力度”了。具體來講,新《處罰辦法》增加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強化了自動監測數據在行政處罰中的應用,細化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加大對重大、惡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新《處罰辦法》增加了哪些行政處罰的種類?大致有以下幾類:降低資質等級、取消資質、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停產整治、責令關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禁止從業、責令限期拆除等。
這些新增的處罰種類,是從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環保法律法規中總結提煉而來,相較于原有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基本類型,包含財產罰、資格罰、聲譽罰和人身自由罰等多維度的處罰。
以“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為例,它其實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40條中的規定,即“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例如,在遇到機動車尾氣檢測弄虛作假案件時有發生,這條新的處罰就能發揮比較大的威懾力。
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鄭興春表示,以往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罰款對檢測機構的威懾力不足,但要求其停止經營活動,則影響巨大。受驗車期限的限制,車主往往會選擇其他檢測機構,這意味著客戶將徹底流失。因此,對違法行為嚴重的檢測機構限制從業、禁止從業,可以讓他們認識到違法的嚴重性,進而徹底打消僥幸的心理。
4 結語
未來,生態環境部還將大力做好新《處罰辦法》的貫徹落實。首先,是將《處罰辦法》作為今明兩年崗位培訓的“重頭戲”,以專題培訓、交流研討等方式,持續推進宣傳與解讀,不斷引導廣大執法人員形成學法、用法的新熱潮。其次,是將新《處罰辦法》作為規范行政處罰工作的“總抓手”,及時修改完善執法文書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深入開展案卷評查工作,開展案卷質量提升試點,全面提高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規范化水平。
隨著生態環境部的普及,未來,新《處罰辦法》將逐步得到落實。環保企業也應注意這一新趨勢,學習、適應新的《處罰辦法》,從而規避相關風險。
原標題: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施行,3種情形將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