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園林綠化及土地一級整理等有關活動,以及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加大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對所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協調和指導,并納入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進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負責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及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對已完成收儲工作的土地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園林綠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城市園林綠化場景營造及城市公園內建設項目等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相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
(二)監督施工單位制定專項防塵抑塵方案;在施工過程中督促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對未開工或者停工的建設用地,應當對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或者簡易綠化;超過3個月仍未開工或者恢復建設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防治責任。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開工前制定專項防塵抑塵方案,經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核,在施工全過程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二)確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專款專用;
(三)總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專業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分包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單位的要求,做好相關施工活動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防治責任。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理;
(二)審查施工單位的專項防塵抑塵方案,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方案落實;
(三)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及時上報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防治責任。
第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污染天氣預警信息,依據預警等級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出入口明顯位置應當設置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揚塵防治監管責任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施工車輛應當采取除泥、沖洗等防塵抑塵措施后方可駛出工地;
(三)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連續硬質圍擋封閉管理,圍擋應當堅固、穩定、整潔、美觀,高度應當符合行業標準要求,并及時維護;線性工程施工應當采用漸進式分段施工作業,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
(四)施工現場的圍擋、工地內主要道路、房屋建筑樓層應當設置噴淋抑塵設施,配備滿足防塵抑塵要求的灑水車、
霧炮機等其他噴淋設備,按照要求實施灑水或者噴淋等措施,對施工作業點揚塵產塵重點源頭實施動態管控,實現施工全過程防塵抑塵;
(五)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區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保證路面平整堅實;
(六)對可能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場所、腳手架外側,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措施,對其他非作業面的裸露土地進行覆蓋;
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封閉方式及時清運并進行資源化處理,嚴禁高處拋灑;
(七)建(構)筑物拆除、土石方作業、切割、銑刨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應當采取濕法作業;
(八)施工現場應當依法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因項目規模、條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確需現場攪拌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現場配備防塵抑塵裝置;
(九)安排保潔人員對現場進行保潔,保持場地潔凈;
(十)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采用漸進式分段施工作業,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整平壓實,減少土石方裸露時間和渣土留存時間;
(二)各類管線敷設竣工后,應當按照規定盡快恢復路面或者景觀,不得裸露土地。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先噴淋、后拆除、拆除過程持續噴淋全覆蓋的原則,采取濕法作業、分段拆除,縮短起塵操作時間;
(二)拆除施工完畢后不能及時開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儲備管理機構、土地使用權所屬單位應當采取覆蓋、地面硬化、綠化等措施控制揚塵。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攪拌站(樓)宜采用整體封閉方式,應當安裝防塵抑塵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粗、細骨料應當分隔堆放,骨料堆場宜建成封閉式堆場,安裝噴淋抑塵裝置;
(三)未封閉料場、場內廢料及裸露土地應當全面覆蓋;
(四)國家、省、市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運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石方、灰漿等散裝或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滲漏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十五條 鼓勵施工工地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數據實時監測、實時上傳,做好使用、維護工作。當環境空氣質量達到輕度及以上污染時,施工現場應當增加灑水頻次,加強覆蓋措施,減少易造成大氣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裝備和工藝。
第十七條 負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監管范圍,組織專項檢查,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并納入信用管理體系進行管理。
按照昆明市大氣聯防聯控的要求,負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和負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八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負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舉報投訴渠道;在接到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