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更新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通知
粵環函〔2022〕91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轉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關于委托廣州、深圳市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有關報告評審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近期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相關報告評審情況(截至2022年2月15日),以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及修復施工相關信息公開工作指南》精神,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聯合更新了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名錄地塊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情況,將廣州市的廣州浪奇化工廠地塊一、廣州市木材公司地塊、廣州石井水泥廠西側地塊(A地塊)和深圳市的沙井步涌重點產業土地整備利益統籌地塊1項目B區國電線路板廠和鈉譜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地塊共4個地塊納入名錄。
二、移出名錄地塊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情況,將廣州市的黃邊工業園改造(二期)地塊(之二)、廣州市海珠區南石路12號地塊和東莞市的東莞市黃江鎮北岸片區H-05-04地塊一及原北邊飛龍加油站補充地塊共3個地塊移出名錄。
三、有關要求
(一)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應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
1.列入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3.移出名錄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地塊,按照相關要求實施后期管理(后期管理要求詳見廣東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二)有關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監督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依法落實有關要求,做好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工作,嚴防污染地塊違法違規開發利用。
附件:
1.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2022年2月更新)
2.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移出清單(2022年2月建立)
3.廣東省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2022年2月更新)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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