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 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函
各相關單位與個人:
為鼓勵我市危險廢物綜合利用,促進全市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行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的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本市實際,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擬定了《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9月7日至9月16日。有關意見可發送至電子郵箱:yangshuiwen@126.com。
附件:《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7日
附件
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進一步提高我市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拓寬危險廢物利用途徑,鼓勵對危險廢物進行“點對點”定向利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三)《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
二、豁免內容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該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即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三、豁免條件
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均為本市符合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相關要求的企業,近三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且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達標;
(二)“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應產生源單一穩定、具備一定數量、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體系;
(三)利用危險廢物生產的產品應與原工業原料生產的產品相同,不得因利用危險廢物而新生產其他產品或產生新的副產品、副產物,及其他固體廢物;產品符合《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5.2要求,并且產品用途應符合相應行業生態環境、人體健康標準要求;
(四)定向利用危險廢物過程不增加或通過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應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達標。
四、豁免程序
(一)首次辦理程序。
1.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共同組織編制利用方案(利用方案編制指南見附件1),填寫《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見附件2),報雙方所在地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通過并簽署意見后,報市生態環境局。
2.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對利用方案進行技術審查。
3.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技術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二)延續程序。
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在豁免管理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共同填寫《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見附件2),報雙方所在地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所在地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初步審核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所在地生態環境局日常監管報告做出是否延續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三)重新辦理程序。
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出現變化,或者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方案發生以下情形一項或多項變化的,應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重新辦理,辦理程序參照首次辦理程序執行。
1.所利用的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發生變化,不符合相關利用標準的;
2.危險廢物利用工藝、利用設施、利用產品發生變化的;
3.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地址發生變化的;
4.危險廢物類別或利用數量超過豁免管理范圍的。
(四)取消豁免管理程序。
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不再繼續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應填寫《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見附件2),報雙方所在地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所在地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初步審核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取消豁免管理。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所在地生態環境局日常監管報告做出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五、運行要求
(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嚴格按照利用方案明確的方式、去向等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并執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以及危險廢物經營管理要求。
(二)產生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標準,確保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符合利用單位替代原料質量標準控制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建立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檢測體系,其檢測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以連續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至少每月開展一次檢測;二是以序批式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應至少每批次開展一次檢測。
(三)利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應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
(四)產生單位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如實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符合運輸環節豁免條件的除外)。
(五)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相關臺賬應由專人管理,防止遺失,保存期限至少為5年。應將以下檔案記錄、憑證等納入到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一是危險廢物有價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檢測報告;二是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出入庫、入場分析記錄;三是利用危險廢物生產產品的生產記錄、質量檢測報告等;四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及環境監測報告;五是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合同及轉賬記錄、發票等憑證;六是其他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應該記錄和保存的檔案和憑證。
(六)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的危險廢物產生、利用情況報告通過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上報給所在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和市生態環境局。
六、保障及管理措施
(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本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方案,并根據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編制的利用方案做出是否同意“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決定。
(二)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對利用方案提出初審意見;負責轄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日常監管工作和規范化管理考核,將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納入到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未按照利用方案進行危險廢物轉移、利用時,應立即要求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停止利用行為,并將有關情況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報告市生態環境局。
(三)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在危險廢物利用環節中發生生態環境違法違規情節時,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在環境違法情節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報告市生態環境局。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違法違規情況可以采取約談相關責任人、暫停利用行為、撤銷豁免等管理措施。
附件1: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方案編制指南
附件2:重慶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