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經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于2021年 5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8日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21年4月23日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責任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本級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協調指導。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能源、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刪去第七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五、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款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相關責任人名單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運行管理。”
六、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戶外電子屏等途徑告知公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七、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將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刪去第三款。
八、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制定工業領域產業轉型升級計劃、嚴重污染大氣項目退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九、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燃煤消耗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燃煤消耗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工業領域重點高耗煤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分解落實。
“市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煤炭生產加工源頭質量管控,制定推廣潔凈型煤、置換清潔爐具、配套建設高效煤粉基礎設施等工作計劃,逐步實現高效燃煤鍋爐替代改造,督促能源領域節能改造任務的分解落實。
“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民用散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民用散煤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在市主城區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區、縣(市、區)城區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使用電能、天然氣、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燃油等常規能源。”
十、刪去第十七條。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工業節能規劃或者行動方案,完善管理機制、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制定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相關行業污染治理標準和導則,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化工、涂裝、印刷、家具制造等重點行業逐步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控制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火電、焦化等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強化大氣污染治理,各項大氣污染物指標應當同時滿足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
十二、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相關行業揚塵污染治理標準和導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及措施。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作業車輛和機械、城市建成區外運輸車輛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碼頭堆場、運輸船舶和疏港道路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以及國道、省道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渣土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建設和拆除施工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五)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煤礦礦區煤場及其他儲煤場、其他管理的企業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露天非煤礦產資源開采及礦區作業車輛和礦區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對于不屬于前款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十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產生揚塵的單位應當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重點揚塵污染單位應當在作業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行業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十六、刪去第二十五條。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生物質能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露天焚燒秸稈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秸稈禁燒的宣傳發動、監督檢查等工作。”
十八、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禁止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的氣體的物質。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城市建成區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十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二十、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第(三)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建立大氣環境監測體系,或者對監測體系和第三方監測機構監管不力的”。
二十一、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條,刪去第一款。
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十二、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二十三、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第三款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二十四、刪去第三十九條。
二十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其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