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推進都市現代綠色農業發展,促進生態循環種養,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指導和規范畜禽養殖場新型污染物治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規定了畜禽養殖業新型污染物末端處置可行技術。
本指南按照GB/T 1.1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指南為首次發布。
本指南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
本指南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華東理工大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沈根祥、曹國民、錢曉雍、張心良、胡雙慶、王振旗、邱兆富、郭春霞、張洪昌
本指南自2020年月起實施。
本指南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提出了在畜禽養殖廢水常規處理設施后增設新型污染物處置設施的可行技術。
本指南適用于本市飲用水源保護區、準水源保護區及緩沖區內采用糞污資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養殖場,用于指導畜禽養殖場新建或改造廢水抗生素和激素類新型污染物末端處置工程處理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其他區域采用糞污資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養殖場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本文件。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8596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014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DB 31/1098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DB 31/T 1137 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技術規范
HJ 577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3 升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3厭氧顆粒污泥膨脹床反應器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4完全混合式厭氧反應池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畜禽糞污 Fecal residue and wastewater
指畜禽養殖場產生的固體糞和污水總稱。
3.2干清糞工藝 Dry collection of animal manure
指畜禽排放的糞便一經產生便通過機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殘余糞便及沖洗水則從排污道排出的清糞方式。
3.3水泡糞工藝 Manure cleaning by water submerging
指在畜禽舍內的排糞溝中注入一定量的水,將糞、尿、沖洗和飼養管理用水一并排放至漏縫地板下的糞溝中,貯存一定時間、待糞溝填滿后,打開出口閘門,溝中的糞水順糞溝流入糞便主干溝后排出的清糞工藝。
3.4畜禽養殖廢水Intensive livestock wastewater
采用干清糞工藝下,指由畜禽養殖場產生的尿液、殘余糞便及飼料殘渣、沖洗水及工人生活、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的總稱;采用水泡糞工藝下,指畜禽糞污經由固液分離設備分離出來的液體部分及其他場內生產生活用水的總稱。
3.5硝化抑制劑 Nitrification inhibitor
指一類能夠抑制銨態氮轉化為硝態氮的生物轉化過程的化學物質。
3.6新型污染物 Emerging pollutants
指與畜禽養殖有關的抗生素和激素類物質,其中抗生素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養殖業抗菌藥物使用規范(試行)》(滬農委規〔2019〕14 號)中列出的優先和重點管理抗菌藥物,激素類物質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雌酮、雌二醇和雌三醇。
3.7 去除率 removal rate
通過末端處理后去除的畜禽養殖廢水中新型污染物含量與原含量的百分比,計算方法如下:
R=(V1-V2)/V1
式中:
R — 畜禽養殖廢水新型污染物去除率;
V1 — 進入厭氧池的畜禽養殖廢水新型污染物含量,μg/L;
V2 — 末端處理出水新型污染物含量,μg/L。
4 總體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畜禽養殖廢水新型污染物末端處理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具有國家相應的設計資質。
4.1.2 畜禽養殖廢水新型污染物末端處理工程的設計除應遵守本指南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4.1.3 畜禽養殖廢水處理應從源頭控制,嚴格執行雨污分流,通過優化飼料配方、提高飼養技術、管理水平,盡可能采用干清糞工藝,減少廢水排放量和廢水中的污染物濃度。
4.1.4 畜禽養殖廢水處理應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以綜合利用為出發點,提高資源化利用率。
4.1.5 畜禽養殖廢水經無害化處理后進行還田綜合利用的,參照DB 31/T 1137執行。若處理后的廢水用作農田灌溉用水,出水水質應滿足GB5084要求。
4.2 技術原理
4.2.1 從保障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價值和新型污染物去除效果角度出發,在畜禽養殖廢水厭氧處理的基礎上,增加好氧生化處理單元,同時通過抑制氨氮硝化減少氮素損失。
4.2.2在廢水好氧生化處理系統中投加硝化抑制劑,抑制硝化細菌的活性,對化學需氧量(COD)、抗生素和激素類新型污染物的降解無顯著影響。
5 處置工藝
5.1 工藝流程
5.1.1 推薦的工藝流程如圖1所示。
圖1 畜禽養殖業新型污染物末端處置工藝流程
5.1.2 從畜舍排出的廢水先通過格柵截留較大固體,然后再通過固液分離機除去較小的固體糞渣。糞渣與糞便一并堆肥,廢水進入調節池,以均衡水質和水量。
5.1.3 用提升泵將調節池中的廢水提升到厭氧池,通過厭氧生化處理降解掉大部分COD;厭氧池出水溢流進入好氧池。
5.1.4 在好氧池中加入硝化抑制劑,以抑制硝化細菌的活性。厭氧出水中殘留的COD和新型污染物等在好氧池被進一步降解,好氧池出水溢流至二沉池進行泥水分離,上清液進入臭氧接觸池,污泥部分回流,部分以剩余污泥形式排出。剩余污泥經污泥脫水機脫水后堆肥處置。
5.1.5 臭氧接觸池的主要功能是消毒,也可以作為去除新型污染物的保障措施。經過臭氧消毒的廢水進入貯存池,用于施肥或灌溉。
5.2 水量水質
5.2.1 水量。畜禽養殖廢水水量應根據實測排水量確定,或參照本地區同類養殖企業實測排水量確定;沒有實測排水量數據時,可根據GB18596、DB1098中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估算;
5.2.2常規污染物含量。畜禽養殖廢水常規污染物含量應以實際監測數據或本地區同類型畜禽養殖企業的實測數據為準,無實際監測數據時取值可參照表1。
表1 畜禽養殖廢水常規污染物含量取值(mg/L)
5.2.3新型污染物含量。畜禽養殖廢水抗生素類新型污染物取值范圍為幾~幾百μg/L,激素類新型污染物取值范圍為幾十~幾萬μg/L。
5.3 常規處理設施
5.3.1 格柵。格柵的技術要求按GB50014執行。
5.3.2 固液分離機。固液分離可選用螺旋擠壓分離機,宜在廢水排出畜舍后3h內進行固液分離。
5.3.3 調節池。調節池有效容積宜按照畜舍排水規律確定,不應小于日大排水量,并適當考慮應急事故需要;調節池宜加蓋,并設置通風、排風及除臭設施,調節池應有安全欄桿和檢修扶梯;為便于檢修,調節池宜分為兩格。
5.3.4 厭氧池。厭氧池應按容積負荷設計,并按水力停留時間校核,厭氧池的技術要求按HJ 2013、HJ 2023和HJ 2024等相關規定執行。
5.3.5 液肥貯存池。液肥貯存池總容積應以配套農田作物長施肥淡季需儲存的畜禽液肥總量為依據,至少要能貯存40天的排水量,并做好池體防滲、密閉防臭措施。
5.4 新增處理設施
5.4.1好氧池。好氧池宜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曝氣池(SBR)或推流式活性污泥曝氣池(PFR)。好氧池宜加蓋。
5.4.1.1 SBR工藝尤其適合廢水間歇排放、流量變化大的廢水處理;SBR工藝應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并聯交替運行;采用SBR工藝處理畜禽養殖廢水時,污泥負荷(F/M)宜取0.05~0.10 g BOD5/(g MLVSS?d),SBR池的技術要求按HJ577相關規定執行。
5.4.1.2PFR工藝處理畜禽養殖廢水時,污泥負荷(F/M)宜取0.05-0.10 g BOD5/(g MLVSS?d),PFR池的技術要求按GB50014相關規定執行。
5.4.1.3硝化抑制劑投加方式。好氧池采用SBR工藝時,硝化抑制劑每個操作周期投加一次,硝化抑制劑與進水一同加入SBR池;好氧池采用PFR工藝時,硝化抑制劑隨進水連續加入PFR池。
5.4.1.4硝化抑制劑投加量。硝化抑制劑也稱為氮肥增效劑,選用類型應在化肥中允許添加,如2-氯-6-三氯甲基吡啶(TCMP)和4-二甲基吡唑磷酸鹽(DMPP)等。TCMP和DMPP的適宜投加量分別約為1.5-5.0 mg/(g MLVSS·d) 和6.0-15.0 mg/(g MLVSS·d)。
5.4.2二沉池。采用PFR工藝時,須設置二沉池,二沉池設計按照GB50014執行。
5.4.3臭氧接觸池。畜禽養殖廢水還田前可根據實際需求進行消毒處理,臭氧接觸池有效水深不宜低于6m,接觸時間不宜小于30min,投加的臭氧量不宜小于10mg/L。
1 運行與維護
6.1一般規定
6.1.1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除應符合本指南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
6.1.2廢水處理站應制定全面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建立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各類設施、設備應按照設計的工藝要求使用。
6.1.3運行管理人員上崗前均應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熟悉廢水處理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做到持證上崗。
6.1.4處理設施啟動前應做好全面檢查和準備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運行。
6.1.5各種設施、設備應保持整潔,避免水、泥、氣泄漏;處理設施的管道應定期清理,保持通暢。
6.1.6雨天或冰雪天氣,操作人員在構筑物上巡視或操作時,應注意防滑及高空墜落,防止造成人身傷害。
6.1.7維修人員應按設備使用要求定期檢查和更換安全和消防等防護設施、設備。
6.1.8建、構筑物的避雷、防爆裝置的維修應符合氣象和消防部門的規定,并申報有關部門定期測試。
6.2廢水處理系統
6.2.1固液分離機。固液分離機的開機、運行和維護應按照設備說明書執行;分離出的固體糞渣宜及時送往堆肥場處理,不宜在污水處理站積存。
6.2.2厭氧生化處理。厭氧池的運行按HJ 2013、HJ 2023和HJ2024等相關規定執行。
6.2.3好氧生化處理。好氧SBR池的運行按HJ577相關規定執行;好氧PFR池的運行按GB50014相關規定執行。
6.2.4 硝化抑制劑。硝化抑制劑在好氧生化池中的投加量參照5.2執行,并根據好氧池出水氨氮濃度的變化適當調節用量;采用SBR工藝隨進水投加,采用PFR工藝連續投加。
6.2.4臭氧接觸池。根據臭氧發生器操作說明書,啟動臭氧發生器;根據臭氧尾氣破壞器操作說明書,啟動臭氧尾氣破壞器;冬季低溫條件下,好氧生化處理去除抗生素效果欠佳時,可適當增加臭氧的投加量,確保抗生素的去除效果。
6.3處理效果要求
畜禽養殖場通過新增好氧生化處理并投加抑制抑制劑,畜禽養殖廢水中抗生素類新型污染物去除率達60%以上,激素類新型污染物去除率達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