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以下2項地方標準,現予以公告。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6月28日
標準解讀
一、問: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現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發布至今已超過8年,隨著污染防治技術的不斷進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顯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艱巨,迫切需要收嚴相關標準以進一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問: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是《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年-2020年)》明確要求,嚴格準入標準,逐步收嚴重點行業、重點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問:新發布的《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新標準由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6個部分組成。
目前,陶瓷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及《關于發布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修改單的公告》(2014年 第83號)。新標準對照上述現行國家標準,對顆粒物、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適當的收嚴。
四、問:新發布的《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的范圍、時限有何規定?
答:新標準在全省域范圍執行,適用于陶瓷企業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標控制。具體執行時間規定如下:一是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業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五、問:新發布的《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一般原則,新標準規定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別為20mg/m3、30mg/m3和100mg/m3。為達到新標準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SNCR脫硝、濕法脫硫或干法/半干法脫硫、濕法脫硫協同除塵、袋式除塵、濕式電除塵等技術組合進行治理。上述廢氣處理工藝已經在陶瓷工業企業煙氣污染治理中廣泛應用,技術路線成熟可靠。根據我省目前已完成上述改造的陶瓷工業企業實際情況,提標改造及綜合運行的成本可控。綜上所述,執行新標準排放限值在技術與經濟上都是可行的。
六、問:新舊標準如何進行有效銜接?
答:在新標準實施之日前,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繼續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及其修改單。
考慮到現有企業的提標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相關陶瓷企業應盡快組織開展污染治理設施的技術升級改造和運行技術參數優化等工作,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新標準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
標準解讀
一、問:廣東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現行《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已發布實施了8年,隨著玻璃行業污染防治技術的不斷進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顯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艱巨,迫切需要收嚴相關標準以進一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問:廣東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是《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明確要求,嚴格準入標準,逐步收嚴重點行業、重點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問:新發布的《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新標準由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6個部分組成。
目前,平板及電子玻璃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495-2013)。新標準對照上述現行國家標準,對顆粒物、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適當的收嚴。
四、問:新發布的《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的范圍、時限有何規定?
答:新標準在全省域范圍執行,適用于平板、電子玻璃企業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標控制。具體執行時間規定如下:一是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業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五、問:新發布的《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一般原則,新標準規定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別為30mg/m3、280mg/m3和550mg/m3。現有玻璃企業目前多采用靜電除塵+SCR脫硝+半干法脫硫+袋式除塵、靜電除塵+SCR脫硝+濕法脫硫+濕式電除塵、干法脫硫+復合陶瓷濾筒除塵脫硝一體化技術等煙氣治理技術工藝路線,在現有治理設施的基礎上通過適當技術改造、進一步優化工藝參數等措施,可達到新標準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根據我省目前玻璃企業所采用的煙氣處理技術工藝實際情況,增加的提標改造及綜合運行成本可控。綜上所述,執行新標準排放限值在技術與經濟上都是可行的。
六、問:新舊標準如何進行有效銜接?
答:在新標準實施之日前,平板玻璃和電子玻璃企業繼續執行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考慮到現有企業的提標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相關玻璃企業應盡快開展煙氣治理設施的技術升級改造和運行技術參數優化等工作,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新標準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