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藝介紹:
一般企業均無實驗室廢水處理設施。
行業特點:
優普實驗室廢水處理設備特點:優普UPSYWS系列實驗室廢水處理設備采用預處理、酸堿高效中和反應、強化絮凝捕捉、高精度過濾吸附、催化氧化消毒工藝處理實驗室廢水。具有占地面積小,處理效率高,自動化運行等特點。
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代替 GB8978-88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 69 種水污染物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允許排水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 和 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3 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3 定義
3.1 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準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4 技術內容
4.1 標準分級
4.1.1 排入 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 GB3097 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4.1.2 排入 GB 3838 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 GB3097 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 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 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 標準值
4.2.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2.2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 4、表 5 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準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 污染物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4.3.4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 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表1 *類污染物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 | 污染物 | 允許排放濃度 |
1 | 總汞 | 0.05 |
2 | 烷基汞 | 不得檢出 |
3 | 總鎘 | 0.1 |
4 | 總鉻 | 1.5 |
5 | 六價鉻 | 0.5 |
6 | 總砷 | 0.5 |
7 | 總鉛 | 1.0 |
8 | 總鎳 | 1.0 |
9 | 苯并(a)芘 | 0.00003 |
10 | 總鈹 | 0.005 |
11 | 總銀 | 0.5 |
12 | 總α放射性 | 1Bq/L |
13 | 總β放射性 | 10Bq/L |